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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40727 日期:2024年9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学家,寻求被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至少满足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根据该法第203(b)(1)(A)条,个人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预期利益,则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移民类别。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其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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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证据中的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若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c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有资格作为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获得此类别。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德国完成了研究生学业,于2013年获得动物生物学和生物医学科学硕士学位,并于2019年获得自然科学博士学位。完成学业后,她在德国I I的一家兽医研究中心担任临床试验协调员约18个月。她表示,若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她将继续从事研究科学家的工作。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
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i)、(iii)、(v)、(vi)和(vii)标准下的资格,但认定她仅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证明了其根据8 C.F.R. § 204.5(h)(3)(vi)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了学术文章。记录(包括申请人在《变态反应与临床免疫学杂志》和《PLOS One》上发表其研究成果的证据)支持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已满足的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先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根据8 C.F.R. § 204.5(h)(3)(i)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奖项,以及根据8 C.F.R. § 204.5(h)(3)(v)在其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的认定。1 本办公室将在下文讨论其与这两项标准相关的主张和证据
1 在其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未提及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8 C.F.R. § 204.5(h)(3)(iii)和(vii)标准的认定,该两项标准涉及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在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出。上诉中未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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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标准。
-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
为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8 C.F.R. § 204.5(h)(3)(i)标准,本办公室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为所主张奖项或奖励的获得者。其次,本办公室评估所获奖项是否为在从事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的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
申请人基于其在2015年欧洲变态反应与临床免疫学学会(EAACI)年会上因海报展示而获得的奖项主张符合此标准。她提交了一篇关于其获奖的短文,该文发布在I I的网站上。该文确认申请人为该机构的博士生,并称她“因海报投稿而获奖……”。申请人还提交了其简历,其中表明她在2015年EAACI大会海报展示环节获得了“ 类别海报奖”。
此外,记录还包括发布在eMedEvents网站上的2020年EAACI大会在线宣传材料,以及关于EAACI历史和使命的背景信息,EAACI被描述为“欧洲变态反应与临床免疫学领域最大的医学协会”。最后,记录中提交的三封推荐信中有两封提及申请人在2015年EAACI大会上因海报展示而获奖。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奖项符合此标准。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认可所提交的文章称其在EAACI年会上因海报展示获奖,但强调她未提交来自颁发机构的充分文件确认其获奖。此外,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关于EAACI的材料,但强调她未提供文件证据确认其所获具体奖项、授予该奖项的标准或与该奖项相关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2015年EAACI年会上获得了海报奖,并且鉴于EAACI及其年会的规模和声誉,她已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奖项在该领域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
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标准。首先,虽然记录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在2015年EAACI年会上获得“海报奖”的主张,但记录中不包含指明其所获具体奖项或授予标准的证据。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为证明其获奖,她应提供:奖项证书副本、奖项的清晰照片,或颁发机构发布的关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公开公告(着重号为原文所加)。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材料和其对补件通知的回复均未包含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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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关于申请人在2015年EAACI年会上所获具体奖项,缺乏充分的原始证据。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认可,符合条件的奖项可包括“某些表彰在国家级或国际公认会议上所作演讲的奖项”。一般参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节,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USCIS如何依据8 C.F.R. § 204.5(h)(3)的标准评估杰出能力的初步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确立了EAACI及其年会的国际声誉,但记录中缺乏关于其在这些会议上所颁发具体奖项的证据。在考虑授予奖项的依据是否为该领域的卓越表现时,相关考量因素包括授予奖项或奖金所使用的标准、该奖项在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意义、获奖者或奖金获得者的人数以及对竞争者的任何限制。同上。
申请人在其简历中称,她在2015年EAACI大会海报展示环节的______类别中获得了“海报奖”。如上所述,虽然表彰在此类会议上所作演讲的“某些奖项”可能符合条件,但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她所获得的具体奖项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规定;我们不能认定在国际会议上颁发的每一个奖项都自动满足该法规的明文规定。
在此,申请人本人对其海报奖的描述表明,该奖项所属类别包含______的演讲,且她是在仍为博士生期间获得该奖项的。国家或国际认可通常与授予某一领域最高层次个人的奖项相关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可以证明某一奖项尽管仅限于职业生涯早期的专业人士,仍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一般参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同上,F.2(B)(1)节。然而在此,记录中并未包含作出这一认定所需的客观证据,因为记录既未指明申请人所获得的具体奖项,也未指明授予该奖项所使用的标准。因此,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她满足8 C.F.R. § 204.5(h)(3)(i)的标准。
-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她在其领域作出了原创贡献,且此类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可用于证明某人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包括:关于该人原创工作的推荐信、信函或宣誓书,讨论其工作意义的已发表材料,证明该人的工作被引用达到表明该领域重大意义的水平的文件,以及源自该人工作的专利或许可。一般参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同上,F.2(B)(1)节。此类证据可以证明,例如,该人的贡献已在该领域得到广泛实施、引发了广泛评论、对该领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作用,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
作为该标准下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其已发表研究文章的副本、其已发表作品的引用证据、关于某期刊排名和影响因子的文件,该期刊发表了她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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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来自其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同事的支持信。审理主任审议了这些文件,但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此前提交证据的摘要,并主张“[a]ll of this research, experimentation and dedicated scientific inquiry, borne from intense academic training and work in her field of endeavor, is original and significant.”(所有这些研究、实验和专注的科学探究,源于严格的学术训练及其在所从事领域的工作,都是原创且有意义的。)尽管证据表明申请人是一位训练有素、能力出众、产出原创工作的研究科学家,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迄今为止的原创研究贡献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记录中包含证据表明,截至2023年2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已发表文章中有三篇累计获得52次引用。具体而言,证据显示:她于2019年发表在The Journal of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上、题为______的文章获得了25次引用;她于2018年发表在PLOS One上、题为______的文章获得了20次引用;她于2020年发表在The Journal of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上、题为______的文章获得了7次引用。
一般而言,引用可以作为该领域对申请人研究或书面作品产生兴趣的迹象。为支持某一已发表原创作品在该领域被认可为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这一主张,我们将考虑证明该人的研究被引用达到表明此种重大意义的水平的证据,例如证明其相对于同一领域其他人的工作被高度引用的文件。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the more an author is cited in scientific publications, the more significant her work must be considered.”(作者在科学出版物中被引用的次数越多,其工作就必须被视为越有意义。)她进一步主张,“if her work is relied on by dozens of researchers in their scientific publications, this provides clear evidence that her work has major significance in her field.”(如果她的工作被数十名研究人员在其科学出版物中依赖,这便提供了明确证据,证明她的工作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任何已发表文章所获引用次数在其领域异常之高,也未以其他方式记录其工作所获引用次数与该领域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文章相比如何。例如,在没有比较性证据表明其领域其他文章被引频率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发表作品所获引用次数表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尽管申请人的引用无论单独还是合计均表明该领域已注意到她的工作,但她未能证明此种引用率足以表明其领域对其工作的关注程度与“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称。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忽视了证明其工作发表在The Journal of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基于其影响因子,该期刊是其领域顶级期刊之一)上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她主张“the fact that [her] scientific work has been published in the second-most cited journal on allergy research is clear evidence of the significance and originality of her work.”([她]的科学工作发表在过敏研究领域被引次数第二多的期刊上,这一事实是其工作具有意义和原创性的明确证据。)然而,期刊的高排名或影响因子反映的是该出版物的整体引用率。影响因子并不显示单个作者的影响力,也不显示其具体已发表研究对该领域的影响。因此,记录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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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任何发表在高排名期刊上的文章都必须被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某人工作已发表的证据,虽然可能证明该工作的原创性,但本身未必能确立该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一般参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同上,F.2(B)(1)节。工作的意义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来确立。
申请人还提供了若干引用其已发表工作的研究和综述文章的部分副本。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重点提到一篇题为______的综述文章,该文于2022年发表在The Journal of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上,论述了2020年和2021年肥大细胞(MC)研究领域发表的“关键研究”。申请人的2020年文章被引用于题为______的一节中,该节作者指出其研究团队______。所提交的该文章版本仅包含“章节片段”,并未包含作者提及申请人工作的完整文本,句子在中间被截断。该综述文章的结论部分指出,“studies presented herein provide new knowledge into the origins of MCs and their physiological and pathological functions”(本文所呈现的研究为MCs的起源及其生理和病理功能提供了新知识),并指出所引研究可能为未来靶向MCs的治疗进展和策略提供指导。
基于该证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综述文章的作者认为申请人的工作具有原创性和价值。但其被收录于该综述文章并不自动导致如下结论:申请人的文章或所引用的其他48篇文章中的任何一篇,已在该领域被公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记录显示,申请人于12020年发表的那篇被引用文章,在其发表后的三年内被另外引用六次,但如上所述,记录中不包含比较性证据以证明这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具有高引用率,或以其他方式支持认定该已发表研究构成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该综述文章的作者认可所引研究在特定研究领域贡献了“新知识”,并指出该研究未来可能影响该领域。该综述文章及其他类似文章承认申请人对似乎是一个活跃研究领域的推进所作贡献,但并不表明其工作已对该领域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已达到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水平。
此外,申请人指出她提交的来自其领域专家的三封推荐信,并主张审理主任“未能考虑三位专家提及[她的]出版物和工作,详述其在其领域产生的影响,然后提供他们关于此类影响重要性的专家意见。”来自该领域专家的详细信件解释申请人贡献的性质和重要性,可为评估所主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当记录包含佐证所主张重要性的文件时。在此,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所提及的信件未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记录也未包含充分的佐证文件,以表明申请人的原创研究贡献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Dr. I I,一家荷兰生物医学研发公司的高级科学家,概括性地断言申请人“在生物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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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方面取得了值得注意的进展”,但未具体指明这些进展,未解释为何值得注意,也未说明它们如何影响了其共同领域。他进一步断言申请人在“呼吸系统疾病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样未详述她在该领域的具体贡献或其重要性。Dr. I I的信件提到申请人的海报奖、她在《变态反应与临床免疫学杂志》上的两篇出版物,以及她两篇被引最多文章累计获得的45次引用,称这些成就表明她在生物医学研发方面的杰出能力。然而,他未解释她的出版物、她获奖的海报展示及其引用历史如何证明其特定科学贡献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从而根据8 C.F.R. § 204.5(h)(3)(v)确立她的资格。
来自Dr. I I,一所英国医学院呼吸医学教授的信件,讨论了申请人因其海报展示在2015年EAACT年度大会上获奖,指出该奖项是“她的工作对其同行科学家具有价值的明确迹象”。然而,他未提供关于申请人在会议上展示的研究的任何细节,也未解释其如何构成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Dr. I I还指出,申请人于2018年和2020年发表的两篇被引最多的文章已被全球其他研究人员依赖,并在综述文章中获得引用。除了指出这些出版物被综述文章作者引用外,该信件未详述她已发表的研究、她的具体原创贡献,或它们对该领域进一步研究的影响或作用。如上所述,记录不支持认定综述文章中引用的每一篇出版物均被公认为特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第三封也是最后一封推荐信来自Dr. ____________,他表示在申请人博士研究期间指导过她。他强调她在《变态反应与临床免疫学杂志》上发表了两篇文章以及该杂志在该领域的领先声誉,称她的工作被选在该杂志发表提供了“其原创性及对生物医学科学重要性的有力证据”。然而,Dr. I I的信件未提供关于申请人已发表研究的细节,或其在领域中被视为特别有影响力的方式,也未以其他方式澄清其如何被公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如上所述,在高排名期刊上发表的证据并不自动满足申请人证明其已在其领域做出具有重大意义贡献的举证责任。Dr. I I还概括性地断言申请人的“能力从其先前在研发领域的工作中显而易见”,强调她先前的研究职位,但他未具体说明该工作产生的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总体而言,专家信件未详述或讨论申请人的发现是否已在告知同领域其他科学家的研究之外得到实施,若已实施,其应用程度如何。虽然信件赞扬申请人的研究具有原创性、有价值且有前景,但它们未充分详述她的研究已以何种方式推进了她所在领域的研究现状,也未详述申请人的工作已如何影响直接引用其文章的研究团队之外的更广泛领域。
最后,我们注意到律师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就申请人已发表的研究提出了额外主张,以努力证明其贡献的重要性。例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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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申请人的工作“处于为对吸入性皮质类固醇不敏感或因副作用无法使用它们的[哮喘]患者开发新疗法的前沿”,并且她对肥大细胞的研究“以重大且原创的方式”为这一“哮喘治疗的新前沿”做出了贡献,并“开辟了潜在的治疗应用”。律师未指出记录中支持这些主张的具体证据。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综合考虑,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是一位多产的研究人员,其已发表的数据和发现已被他人在自己的研究中引用。然而,基于所讨论的理由,证据不足以表明申请人的原创研究贡献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记录,并得出结论,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具有所寻求分类所需的持续赞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参见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at 95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满足作为“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法定标准)。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具有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未以其他方式表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她是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人士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