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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790981 日期:2024年9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职业农业教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通过一次性成就的收据或满足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方式达到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三次动议提交。现该事项以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承认其动议提交逾期。他提供的证据显示,他曾于2024年4月12日以及再次于2024年4月23日尝试提交动议(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格I-290B),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了这些提交,因为作为申请费支付的支票被银行退回。申请人于2024年5月再次尝试提交动议。记录显示,USCIS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收到了该提交以及正确的费用支付。
根据8 C.F.R. § 103.5(a)(1)和8 C.F.R. § 103.8(b),一般而言,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交。8 C.F.R. § 103.2(a)(7)(i)的规定解释,提交日期为“在指定提交此类福利请求的地点实际收到的日期,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此外,8 C.F.R. § 103.5(a)(1)(iii)(B)规定,动议提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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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正确金额的费用支付。关于重新开案程序的动议,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则提交截止日期可被豁免。8 C.F.R. § 103.5(a)(1)。
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因为其提交不及时。我们最新的动议决定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适当提交了其动议,即在我们作出不利决定后163天。虽然证据表明延迟是由于申请人前两次尝试提交当前动议时其费用支付被银行拒付所致,但他并未主张或通过文件证明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参见8 C.F.R. §§ 103.5(a)(1), 103.8(b)。关于复议动议,该法及相关法规均未授予我们延长复议动议33天提交期限的权力。因此,合并动议将因提交不及时而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在计算提交上诉或动议的期限时,USCIS计算每一个日历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从USCIS邮寄不利决定之日的次日起算第一个日历日。如果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提交上诉或动议的期限延续至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次一日结束。参见8 C.F.R.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