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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33963736 日期:2024年9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治疗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加于该 EB-2 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 203(b)(2)(A) 条。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 EB-2 分类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 203(b)(2)(B)(i) 条。
上诉中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 EB-2 分类资格。1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即其未能证明。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
1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亦不能证明,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的 EB-2 分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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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经重新审查,与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学位同等性的陈述相反,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持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在涉及外国学位的案件中,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有利地考虑由独立学历评估人出具的学历评估,前提是该评估人已提供可信、合乎逻辑且文件充分的同等性认定理由,且该认定仅基于个人的外国学位。仅属结论性且未提供清晰阐明意见依据的可信路线图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E.9,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9。
申请人提供了其外国文凭和成绩单的副本及经认证的翻译件,证明其在_________________完成了物理治疗课程。尽管申请人还提供了学历评估,称其拥有相当于美国运动科学学士学位的学历,但该评估不足以支持该结论。例如,评估人在没有解释且没有任何包含“bachelor(学士)”一词的官方文件的情况下,称“其主修物理治疗,并被该学院授予Bachelor's(学士)(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学位”。评估人还列出了许多已修课程,结论称申请人“已满足课程要求,该等要求与在美国经认证高等教育机构完成四年制学士学位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实质相似且等同”,但其并未表明其课程内容与美国的物理治疗(甚至运动科学)学士学位课程实质相似,更重要的是,未充分解释该结论的依据。尽管评估人将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列为评估资源之一(本办公室认为该数据库是外国学历同等性信息的可靠来源),但其未具体说明所依赖的是哪一项列出的学历,且本办公室未能找到与申请人完成物理治疗课程相对应的条目。2 此外,评估人系供应链管理副教授,未证明其具备就所完成物理治疗课程的美国同等性发表意见的资格。基于上述所有理由,该学历评估不具有说服力。同上。当某项意见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有疑问时,本办公室可对该评估予以贬低或给予较低权重。见 Matter of Sea, Inc., 19 I&N Dec. 820。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至少持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其不能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 EB-2 分类资格。仅此一项理由,该申请即不可获批。
关于审理主任的决定,其结论认为,由于成为物理治疗师的最低学历要求是物理治疗博士(DPT)学位,申请人不能以学士学位加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2 见 https://www.aacrao.org/edge/country/credentials/brazil。EDGE 是由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创建的外国教育学历评估网络资源。AACRAO 是一个高等教育招生与注册专业人士的专业协会,其成员代表位于 40 多个国家的学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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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作为一名在国际接受教育的物理治疗师,申请人拟从事职位在其拟议事业中的惯常要求与美国培养的物理治疗师不同”,且由于其在国际接受教育,其无须拥有 DPT 学位或来自物理治疗教育认证委员会认证项目的专业学位即可获得执照。然而,此处的问题并非申请人是否能够在美国获得执照。相反,问题在于其是否符合 8 C.F.R. § 204.5(k)(2) 中高级学位的定义,该条相关规定称,“[i]f a doctoral degree is customarily required by the specialty, the [non-citizen] must have a United States doctorat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根据《职业展望手册》“如何成为物理治疗师”部分,“[p]hysical therapists entering the profession need a Doctor of Physical Therapy (DPT) degree(进入该职业的物理治疗师需要物理治疗博士(DPT)学位)”。在缺乏证据证明物理治疗师通常不要求博士学位的情况下,本办公室不能认定申请人免于持有相当于美国博士学位的外国学位。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该法第 203(b)(2)(B)(i) 条及 8 C.F.R. §§ 204.5(k)(2) 和 (k)(3)(i) 所规定的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