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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0-, INC. 案 日期:2017年9月2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面包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面包制作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最初获批。然而,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并使作为基础的劳工证(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无效,依据是认定在为获得劳工证而提交的材料中存在欺诈性陈述,且受益人并未履行所提供职位的职责。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在劳工证过程中未发生欺诈或虚假陈述,并请求撤回撤销决定并恢复原批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技术工人分类的就业类移民申请,如本申请,必须附有有效的劳工证。见 8 C.F.R. § 204.5(1)(3)(i)。如果国土安全部(DHS)认定在劳工证申请中涉及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DHS 可使劳工证无效。见 20 C.F.R. § 656.30(d)。缺乏有效劳工证是拒绝或撤销此前对就业类移民申请批准的理由。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正当和充分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获授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在发出书面撤销通知之前,USCIS 必须向申请人发出其拟撤销此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8 C.F.R. § 205.2(b) 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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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M-G-. Inc. 案
在本案中,在批准申请四年后,审理主任在 USCIS 进行实地访问后发出了拟撤销(NOIR)批准的通知。据审理主任称,实地访问似乎显示劳工证第 H.14 节所列的具体技能并非履行面包制作师工作所必需,并提出了是否为获得劳工证而作出“欺诈性陈述”的问题。在收到申请人对 NOIR 的回应后,审理主任作出决定,认定“受益人实际上并未履行”劳工证中“所列的职责”。基于此理由,审理主任使劳工证无效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不当,因为该决定未说明申请人如何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解释申请人如何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事实上,在简要提及据称在劳工证上作出并导致发出 NOIR 的“欺诈性陈述”之后,审理主任在撤销决定中并未就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作出任何具体认定。
我们认定审理主任使劳工证无效的行为不当,因为该行为并非基于20 C.F.R. § 656.30(d)所要求的、申请人在劳工证过程中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认定。由于劳工证未被适当无效,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即缺乏8 C.F.R. § 204.5(1)(3)(i)所要求的随申请附上的有效劳工证——亦属不当。因此,我们认定不存在该法第205条所要求的撤销申请批准的“正当和充分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我们将支持上诉,恢复劳工证,并恢复申请的批准。
命令:上诉获支持。
进一步命令:ETA 表格 9089,案件编号[已隐去]予以恢复。
引用为 Matter of M-G-. Inc., ID# 832333 (AAO Sept.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