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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163285 日期:2020年9月2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专精中餐的厨师。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隐瞒了公司其中一名负责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据此得出结论认为该申请缺乏美国劳工部(DOL)的有效认证。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职业移民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DOL认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判定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签证分类。如果USCIS批准申请,该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均可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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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录支持,申请批准的错误性质即证明撤销其批准是正当的。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
II. 撤销意向通知(NOIR)的充分性
如果在NOIR发出时,未经解释且未被反驳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USCIS可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对NOIR的答复未能克服所述撤销理由,USCIS即正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1-52页。NOIR“必须包含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的具体陈述,以及对支持性证据的具体陈述。”同上,第452页。
如果撤销意向通知基于无支持的陈述或未明示的推定,或者如果申请人不知悉且未被告知不利证据,则即使申请人未对撤销意向通知作出答复,签证申请的撤销也不能成立。
同上。
撤销必须源于NOIR的事实指控,申请人也只需对NOIR的事实指控作出答复。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结论性、推测性、含糊其辞以及……不相关”的指控不足以证明撤销申请批准是正当的。同上。相反,“具体、确凿的事实才是有意义的。”同上,第570-71页。
在此,审理主任的NOIR仅称,在美國领事馆处理受益人的移民签证申请期间,“发现[他]似乎与申请实体有关联的个人存在家庭联系。”1 NOIR指出,在随附的劳工证上被问及“所有者、股东、公司高管、发起人或合伙人与该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申请人表示“否”。因此,基于所称劳工证无效,NOIR提议撤销申请的批准。见20 C.F.R. § 656.30(d)(授权USCIS在认定存在“涉及劳工证申请的欺诈或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后,可使已签发的劳工证无效)。
然而,在没有关于所称虚假陈述的进一步细节的情况下,NOIR本不应导致申请被拒。NOIR未描述受益人与申请人某负责人之间所称家庭关系的证据。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第452页(要求NOIR“包含……支持性证据的具体陈述”)。NOIR称受益人与公司某负责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被发现”。但该通知未指明该负责人,也未描述其与受益人之间所称的家庭关系。“结论性”指控不能支持撤销申请的批准。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第570页。此外,在作出不利决定之前,USCIS必须告知申请人其不知悉的重大不利信息,并提供其反驳
1 NOIR还指控受益人虚假陈述其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经验。然而,审理主任并未以该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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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因此,申请人应获得更有意义的機會来反驳详细的不利信息。
撤销决定将受益人的所称亲属认定为“申请人的丈夫”。2 然而,NOIR并未指明这一关系,以使申请人有机会针对具体不利信息作出回应。此外,与NOIR一样,该决定未描述所称关系的证据或该亲属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因此,记录缺乏支持撤销的不利信息。见8 C.F.R. § 103.2(b)(16)(ii)(规定除基于机密信息外,法定资格的认定必须源于“向申请人或申请人披露的案卷记录中所含信息”);另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第451页(引注省略)。
鉴于上述缺陷,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新的NOIR,具体说明支持拟议撤销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审理主任可酌情在新的NOIR中指控有记录支持的额外撤销理由。
审理主任必须给予申请人对新NOIR作出答复的合理机会。见8 C.F.R. § 205.2(b)。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该决定显然是指申请公司唯一股东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