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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9月2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不成立 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审查包括上诉在内的完整记录,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三要素;主任可在新决定前要求补充其认为相关的证据。AAO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determination prior to issuing a new decision. As such,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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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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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类别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原审主任已认定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认为未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awy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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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her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s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discretionary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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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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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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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le we conduct de novo review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裁定

    AAO认为主任决定存在多项事实错误、分析不足且结论草率,不足以进行审查,因此撤回原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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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类别。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作为律师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支持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因此该项基础资格在本上诉中未被推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possess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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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考察其潜在未来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拟议工作将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提升社会福利,并影响政府认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并称“职业及该职业的一般工作不构成事业”,进而认为记录未描述拟议事业。

职业计划

证明目的
描述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及其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承认收到职业计划,但未讨论该计划对拟议事业及国家重要性的描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分析职业计划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fessional plan but does not address the plan's description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and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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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信

证明目的
支持第一要素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未处理该专家意见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评价专家意见信。
核对原文依据
other evidence that addresses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which included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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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及政府认定国家重要事项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工作具有潜在未来影响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未按其在补件通知中的指示对这些主张给予应有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分析这些具体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ad specifically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address such factors in her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but then failed to give her claims due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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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关于“没有拟议事业”的结论与记录中的职业计划等证据相矛盾,也与主任自己认定实质价值成立的结论相矛盾;主任未分析职业计划、专家意见信及申请人关于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和政府认定国家重要事项的具体主张,导致第一要素分析不足。AAO未自行认定第一要素成立,而是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describe a proposed endeavor is contrary to the evidence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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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fessional plan but does not address the plan's description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and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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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要素: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技能、知识、相关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推进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兴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为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但分析中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或与拟议事业无关的事实,例如称申请人为“教育专家”、提及商业计划及教育业务。

原审关于“教育专家”和商业计划的分析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说明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事实不在记录中,且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引用了与申请人无关的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your business plan ... has generated positive interest among relevant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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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is not an education expert,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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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关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原审分析中引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引用了与无关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使审查是否基于本案记录变得不清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据来源与本案记录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particularly the reference to evidence that was submitted with an unrelat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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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的部分分析引用了与申请人无关的事实:申请人并非教育专家,未提交商业计划,也未表示要建立教育业务;主任还引用了与无关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且未具体引用记录中的证据,导致无法确定主任是否完整分析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AAO未自行认定第二要素成立,而是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nalysis references facts that do not appear in the record or pertain to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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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is not an education expert,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and did not otherwise indicate her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n educatio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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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三要素: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因认定第一和第二要素不成立而拒绝豁免,未对第三要素进行充分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原审对第一和第二要素的分析不足且存在事实错误,AAO未对第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而是要求发回后按Dhanasar三要素全面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appeal, in considering whether s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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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1);决定须充分解释拒绝理由,使申请人有机会质疑决定,并使AAO能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主张原审决定存在事实错误且分析不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作出拒绝决定,但未充分解释理由。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主任决定包含多项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并作出结论性认定;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理由,因此不足以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构成发回重审的程序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contains several factual errors, lacks sufficient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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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将申请人的职业计划、专家意见信及关于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和政府认定国家重要事项的主张纳入第一要素分析;AAO仅指出原审未分析,未认定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factors are relevant to a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potential prospective impact of her work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and should be weighed as part of the first pro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第二要素分析中“教育专家”“商业计划”“教育业务”等表述是否出现在本案记录中;AAO指出这些事实与申请人不符,但未对第二要素作实质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she is not an education expert, did not submit a business plan, and did not otherwise indicate her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n education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是否引用了与无关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该问题影响审查是否仅基于本案记录,AAO据此认定原审说明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particularly the reference to evidence that was submitted with an unrelated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上诉审查后发回重审,AAO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出最终认定,也未批准豁免;重审时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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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04240 日期:2023年9月2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了她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但她未能证明对该分类工作邀请要求的酌情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尽管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我们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该决定包含若干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得出结论性认定。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尽管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项要件,即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注意到申请人表示其打算继续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并指出“某一职业及在该职业中从事的一般工作不构成一项事业”。审理主任因此认定“证据表明您没有拟议事业”,并因此未能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未来工作“将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未描述拟议事业的认定与所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除其他材料外的职业计划)相悖,也与审理主任自己关于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实质价值的肯定性认定相悖。此外,这一关于申请人“没有拟议事业”的结论性认定,导致对为支持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而提交的证据分析不足。

例如,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职业计划,但未处理该计划中对其拟议事业及其国家重要性的描述,也未处理涉及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其他证据,其中包括一封专家意见信。该决定也未处理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即其拟议工作将如何在其领域内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和国家影响、其广泛增进社会福利的潜力,以及其对某一被政府实体描述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根据 Dhanasar 框架确定其工作的潜在前瞻性影响相关,应作为第一项要件分析的一部分予以权衡。事实上,审理主任曾特别指示申请人在其对证据请求的答复中处理此类因素,但随后却未对其主张给予应有考虑。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该个人。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其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为实现拟议事业所取得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at 890。

在认定申请人并非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时,审理主任对所提交的证据提供了一些简要分析。然而,在若干情形中,该分析引用了记录中未出现的事实,或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无关的事实。例如,审理主任称“证据缺乏具体细节,说明您将作为教育专家在美国何处以及如何推进您的事业。记录未显示您的商业计划……已在相关方中产生积极兴趣……,也未以其他方式反映

原文第 3 页

作为教育专家的成功记录。”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强调的,她并非教育专家,未提交商业计划,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打算建立教育业务。

总体而言,所指出的错误,特别是引用了随一项无关申请提交的证据,以及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具体引用,使得无法明确审理主任是否充分分析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仅基于该证据作出决定。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参见 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们有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的机会。参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上诉,以考虑其是否已根据 Dhanasar 框架的三项要件中的每一项确立资格。审理主任可在作出新决定之前要求提供其认为与认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9-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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