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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N-C-P- 日期:2017年9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个公立学区,寻求聘用受益人作为特殊教育教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回应补充证据请求(RFE)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所提供工资为由,驳回了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连同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已回应审理主任的初次RFE,但从未收到审理主任的第二次RFE。1
我们发出了新的RFE,指示申请人提交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以及受益人符合资格经验的额外证据。
经重新审查,在审阅申请人对我们RFE的回应后,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的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附有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劳工证),优先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2 如劳工证第G部分所述,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35,000美元。
1 记录显示,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了初次RFE,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回应,但提交的材料未被纳入记录。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了第二次RFE。 2 劳工证提交的日期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该日期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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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N-C-P-
8 C.F.R. § 204.5(g)(2)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优先日期起支付受益人所提供的工资,并提交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形式的证据。此外,如果申请人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其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水雇佣了受益人,该证据被视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表面证据。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这是8 C.F.R. § 204.5(g)(2)要求的证据形式之一,涵盖截至2014年6月30日、2015年6月30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申请人还陈述其自2008年以来一直雇佣受益人,并提交了其向受益人签发的2013-2016年表格W-2,工资和税务报表副本,显示她在2013年收到“工资、小费、其他报酬”金额为41,981.58美元,2014年为40,518.03美元,2015年为40,877.05美元,2016年为41,660.38美元。
基于上述证据,显示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每年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均超过所提供工资,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职位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参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59(代理区域专员1977)。在本案中,劳工证要求特殊教育或另一教育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所提供职位12个月的经验,以及弗吉尼亚州的教学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前已具备所需的教育、经验和教学执照。因此,我们认定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要求,并有资格被归类为专业人员。据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Matter of N-C-P-,ID# 430571(AAO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