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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50804 日期:2022年9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门店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获批。然而,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理由是申请人未正确填写 I-140 表格申请,且劳工证对所提供职位无效。
在上诉中,申请人承认其在 I-140 表格申请和劳工证上均为其企业标示了错误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¹代码,但主张其 NAICS 代码的分类错误并不改变劳工证下所提供职位的有效性。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下述内容采取进一步行动、进行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批准。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
¹ NAICS 是联邦统计机构用于对企业机构进行分类的标准,目的是收集、分析和发布与美国商业经济相关的统计数据。NAICS 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主持下制定,于1997年采用,以取代标准行业分类系统。它由美国经济分类政策委员会、加拿大统计局和墨西哥国家统计与地理研究所共同制定,以便北美各国商业统计数据具有高度可比性。http://www.census.gov/na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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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其次,雇主必须将已批准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证明该外国工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外国工人和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类别资格,且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² 最后,如果 USCIS 批准移民签证申请,该外国工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 可以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有记录支持,申请的错误批准可以成为撤销的正当理由。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 USCIS 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在发出书面撤销通知之前,USCIS 必须向申请人发出其拟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其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见 8 C.F.R. § 205.2(b) 和 (c)。
二、分析
本技术工人分类申请于2018年1月26日提交,附有2017年4月19日向劳工部提交并于2017年12月认证的劳工证。该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获批。2021年3月1日,审理主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以申请人标示错误 NAICS 代码因而未正确填写 I-140 表格、且劳工证对所提供职位无效为由,拟撤销该申请的批准,因为所提供的经理职位与劳工证上所列职位不同。经审查,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符合 EB-3 技术工人分类资格,以及她是否符合劳工证的具体要求。
A. 职位机会的有效性
劳工证仅对其上所述的特定职位机会、外国国民和预期就业地理区域有效。20 C.F.R. § 656.30(c)(2)。如果职位机会在申请审理期间发生变化,随附劳工证的有效性可能失效。Matter of United Inv. Grp., 19 I&N Dec. 248, 249 (Comm'r 1984)。为使职位机会保持劳工部认证状态,“就业或预期就业的事实必须保持所述状态,且所规定和预期的特定雇主-雇员关系必须在当前事实和未来预期两方面均持续存在。”同上。
USCIS 必须评估申请,“以确保所提供的职位与
² 这些要求必须在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前得到满足。见 8 C.F.R. § 204.5(g)(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对于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见 8 C.F.R. § 204.5(d)。在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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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部认证的职位相同或相似,且受益人符合该职位的资格。”6 USCIS 政策手册 E.6(A),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须随申请提交新的劳工证,包括:未确立利益承继关系;“劳工证对受益人拟议就业的新地理区域无效;或原始永久劳工证所涵盖的职位机会发生任何其他重大变化。”同上 E.6(D)(1);见 20 C.F.R. § 656.30(c)(2);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elopment Co., 17 I&N Dec. 283 (Reg'l. Comm'r. 1979)。
申请人是一家于2004年在德克萨斯州成立的公司,约有四名员工。I-140 表格和劳工证将申请人的 NAICS 商业活动代码列为447110,I-140 表格将申请人的业务描述为“带便利店的加油站”。在2018年提交本申请时,属于 NAICS 代码447110的企业被描述为“从事零售汽车燃料(例如柴油、乙醇汽油、汽油)并结合便利店或食品店商品的机构。”USCIS 对工作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地点没有加油泵。审理主任发出 NOIR,告知申请人其业务分类存在差异,并解释申请和劳工证上标示的 NAICS 商业活动代码不正确,应为445120。在2018年,属于该 NAICS 代码的企业被描述为“被称为便利店或食品店的机构(不包括带加油泵的机构)……”³
审理主任撤销了批准,援引记录中的证据“并未显示所提供的职位与劳工证上所列职位相同。基于[申]请人的企业是便利店而非加油站这一事实,所提供的职位与劳工证上所列职位不同。[申]请人的职位提供是便利店经理,而非加油站经理。因此,劳工证不再有效。”
申请人对其正确的 NAICS 代码为445120、且其作为无加油站的便利店经营不持异议。申请人主张,NAICS 代码的错误“在任何方面都不影响所提供的职位”,因为该职位向所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开放,且 NAICS 代码不属于招聘的一部分。申请人主张,所提供的职位是零售企业经理,无论该企业是带或不带加油站的便利店。申请人在其对 NOIR 的答复中和本次上诉中均附上了其招聘材料。
我们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具有说服力。申请人将其NAICS代码错误归类为带便利店的加油站,而非正确归类为不带加油站的便利店,似乎并不构成对劳工证所涵盖就业机会的重大变更。劳工证将所提供的职位名称确定为“经理”,工作职责为:“管理商店活动。制定工人的工作日程。人事管理。监督库存跟踪和补货。回应客户询问和投诉。”劳工证为所提供的职位分配了SOC/O*NET(OES)职业代码41-1011.00,该代码属于“零售销售人员一线主管”的详细职业。4 该
3 NAICS代码的描述可在https://www.naics.com/naics-code-description/查阅。 4 职业信息网络(O*NET)是劳工部目前使用的职业分类系统。O*NET是在劳工部/就业与培训管理局的赞助下,通过向北卡罗来纳州商务部提供的拨款开发的。O*NET纳入了标准职业分类(SO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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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OES职业代码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直接监督和协调机构或部门中零售销售人员的工作活动。职责除监督职责外,还可能包括管理职能,如采购、预算、会计和人事工作。”同上。根据记录,向受益人提供的“经理”职位似乎与劳工部所认证的就业机会相似,尽管并不完全相同。劳工证中详述的工作职责涉及零售业务的管理,没有与加油站相关的具体职责。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和劳工证中将其业务活动错误归类为带便利店的加油站,而非不带加油站的便利店,似乎并未实质性改变劳工证中的就业机会。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
B. 其他关切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讨论,但记录并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述要求的24个月合格工作经验。
随申请书,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日期为2012年3月18日的信函,由位于巴基斯坦的_ Superstore Shop的l 出具,表明受益人自2007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在其商店担任总经理职位。然而,该信函未表明受益人的就业是否为全职。在Form I-485面谈期间,USCIS发现受益人在劳工证和支持证据中所主张的就业经历与其先前非移民签证申请中所显示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具体而言,在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24日和2015年11月25日为支持受益人先前B1/B2签证申请而提交的三份先前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在工作经历部分,她未列出其在l !Superstore Shop的工作经历。在身份调整面谈期间,受益人解释称她省略工作经历是因为另一个人协助她填写申请,且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列入她的工作经历,因为她计划以访客身份前往美国。
此外,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56,389美元,优先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自2017年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据。对于2017年,记录包含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IRS Form 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显示其净收入为48,8195美元,当前净资产为46,819美元。6 该纳税申报表未证明申请人拥有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净收入或当前净资产。因此,申请人未能基于2017年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该系统旨在涵盖美国的所有职业。劳工部使用O*NET数据来了解工作的快速变化性质及其对劳动力和美国经济的影响。https://www.onetonline.org。 5 对于像申请人这样的S型公司,USCIS将其净收入(或亏损)视为Form 1120S第1页第21行“普通业务收入(亏损)”的数字。但是,如果存在来自贸易或业务以外来源的额外收入、抵免、扣除或其他调整的相关条目,则它们在Form 1120S的附表K中报告,公司的净收入或亏损将在附表K第18行(“收入/亏损调节”)中找到。 6 对于公司而言,净流动资产(或负债)是其流动资产(填入Form 1120S附表L第1-6行)与其流动负债(填入附表L第16-18行)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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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在撤销决定中未处理受益人的工作经历或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此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所规定的监管所需证据。审理主任还可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所必需的证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议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所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审理主任可根据8 C.F.R. § 205.2(b)和(c)以及Matter of Estime的要求发布新的NOIR。在申请人对NOIR作出回应后,或回应期限届满后,审理主任应发布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