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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031227 日期:2021年9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商业航空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客户经理——休闲销售”的临时雇佣,该分类适用于来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职务,或她将在美国实体的拟议职位中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受雇担任管理职务。更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及其在外国实体和美国实体中的职位安排符合职能经理的情形。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责任,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受雇,且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职务。
“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基本职能”的情形。见该法第101(a)(44)(A)(ii)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某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将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中或就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以及 (5) 受益人将对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Matter of G- Inc.,已采纳决定 2017-05(AAO 2017年11月8日)。
1 受益人系根据此前获批的集体申请入境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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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美国担任管理职务。申请人已提交受益人美国职责的详细描述,表明她将主要从事监督公司销售部门内一项基本职能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可信且详细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大多数不符合条件的操作性任务委派给下属,包括下属销售人员、供应商、代理机构和分析人员。申请人具体指明了该基本职能,并提供了证据,包括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职能对申请人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申请人还证明受益人就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证据表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主要履行职能经理的职责。
此外,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在其此前国外的职务中担任职能经理。事实上,受益人在国外的角色似乎与其在美国的角色相似,且申请人已就其此前国外职位提交了详细且可信的职责描述。申请人还指明了受益人管理的基本职能及其对外国办事处的核心价值。记录中还包括证据表明受益人指导其他经理、呼叫中心员工、代理机构和外部供应商,且这些人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该职能的职责。记录中包含充分证据,证明她就所管理职能在高级别运作,并拥有与所管理职能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总之,所提交的证据可信地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国外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因此,申请人充分证明受益人在其此前国外的职务中担任职能经理。
证据的整体表明:(1) 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职务,以及 (2) 她在其此前国外的职务中受雇担任管理职务。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