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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984607 日期:2021年9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牙科实验室技术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向受益人提出了真实的工作邀请。审理主任还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1 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作出新决定。
一、就业类移民程序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2 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同上。其次,雇主凭经认证的劳工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申请获批后,外国国民可
1 审理主任正式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但其决定也提及受益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如果对受益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将予以撤销。 2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本案中为2019年8月23日。见 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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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在上诉中,经审查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向受益人提出了真实的工作邀请。因此,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并对申请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以及对申请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还将撤销对受益人作出的涉及劳工证的任何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但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除非附有Schedule A指定申请或受益人符合短缺职业资格的证明文件,非技术工人的申请必须包括原始、有效的劳工证。8 C.F.R. § 204.5(l)(3)(i)。如果原始劳工证遗失或毁损,申请人可请求USCIS向劳工部索取副本。见6 USCIS政策手册E.6(C),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劳工部仅向提出请求的USCIS官员签发劳工证副本。同上;另见20 C.F.R. § 656.30(e)(1)。
本案中,申请不包含原始劳工证,3 且记录不包含劳工部提供的劳工证副本。申请人似乎未请求USCIS索取一份。因此,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附有所需的劳工证。见 8 C.F.R. § 204.5(l)(3)(i)。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
三、结论
总之,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真实工作邀请问题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此外,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的涉及劳工证申请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3 记录包含劳工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