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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565037 日期:2024年9月3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牙周病医生,寻求被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的法定和监管定义。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个人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必须要么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要么提供符合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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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在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标准:8 C.F.R. § 204.5(h)(2)(iv)(评判他人的工作)、(v)(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和 (ix)(高薪),记录对此予以支持。然而,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牙周病学领域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表明她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并据此否决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未整体考虑记录,并忽视了申请人更近期的成就。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记录未能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指出其大多数学术发表历史和佐证证据的日期为2015年至2018年,却未考虑记录的整体情况,其中包括一篇2023年的学术文章,以及所有申请支持信均写于该年这一事实。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并未忽视申请人最近期的工作,而是正确指出申请人的几乎全部学术产出和声誉均发生在其申请提交数年前。杰出能力的法定定义要求个人的声誉是持续的。该法第203(b)(1)(A)(i)条。另参见 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利益的资格,并在整个审理期间持续符合资格)。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她于2015年发表第一篇文章、于2023年发表最后一篇文章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确立她在整个期间维持了任何程度的声誉,而记录的其余部分也不包含足以确立情况如此的证据。
申请人的支持信写于2023年这一事实,也不表明其声誉持续贯穿任何特定时间段。支持信均由申请人的同事、合作者和老师撰写,它们构成了申请人声誉证据的几乎全部。通常期望处于其领域顶尖的研究人员能够在持续的时间内从其直接的专业和个人圈子之外获得声誉,并且能够以信件以外的形式提供该声誉的证据,例如奖项、媒体报道、专利和引用数据。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支持信虽并非没有分量,但不应成为该类别成功主张的基石……[且]应由记录中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在此未提供此类佐证。例如,若干支持信将申请人关于 I 蛋白的博士研究列为她职业生涯的亮点,并称其获得了大量赞誉、被广泛引用,并为体外釉质生长和釉质发育不全的未来研究奠定了基础。但除了专业出版物中对这项研究的一些同期报道外,记录并未包含该研究声誉的文件。记录也未显示该 I 研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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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采用,或以其他方式在牙周病学领域具有如此影响力,以致将申请人置于其领域的最顶尖。相反,所提供的引用证据大部分由申请人的共同作者在推进其研究时自我引用,以及提供该领域发展广泛概述的综述文章组成。此外,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的共同作者的引用量大幅多于她,这并不表明她处于其领域的顶尖。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涉及此问题。
从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明显看出申请人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或她随时间持续保持了国家或国际层面的声誉。关于 I 蛋白研究的两篇媒体文章提到申请人是贡献研究人员之一,但这些文章发表于提交申请前八年,并不能确立她的研究工作随时间持续获得了其领域内其他人该程度的关注。申请人于2021年研究论坛海报竞赛中成为决赛入围者这一事实值得注意,但鉴于为其撰写推荐信的那些同事拥有远为丰富的发表历史和荣誉,记录未能确立这构成与属于其领域最顶尖少数百分比相称的声誉水平。同样,申请人提供了其在2023年为两家学术期刊履行同行评审职责的证据,但未提供任何表明这些期刊特别有声望的证据。在此背景下,申请人作为执业牙周病医生的高薪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并确立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指出“优势证据”标准要求本办公室对每一项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价值分别并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
记录的整体情况表明,申请人在研究生期间开展了有前景的研究,并且她在过去几年中在担任牙周病医生的同时恢复了此类研究。然而,记录并未表明她在持续的时间内于国家或国际层面获得了对该工作的声誉。该法第203(b)(1)(A)条。记录也未包含表明她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大量文件。8 C.F.R. § 204.5(h)(2)。因此该申请将继续被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