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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272263 日期:2024年9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能充分考虑在上诉时及在审理主任面前提交的所有证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我们的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主张,我们的决定偏离了 Dhanasar 的要求,施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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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法中没有或并非基于先例法的标准和要件”。申请人还主张,Buletini v. INS, 850 F. Supp. 1222 (E.D. Mich. 1994)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未得到适当处理,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和我们的上诉决定均遗漏了“不仅单独而且整体”考虑证据。申请人进而主张,这一“遗漏导致两个机构作出任意和无正当理由的决定,从而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我们的决定未考虑该事业中概述的雇用美国工人的影响或重大潜力,反而似乎要求特定数量的工作岗位。申请人主张,这也表明未能充分考虑所有证据,特别是商业计划中包含的数据。申请人得出结论,她已证明“不仅仅是基本的经济活动,用行政上诉办公室在本案中的原话来说,还影响当地经济”,从而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
申请人还声称,我们的决定未充分考虑有关少数族裔拥有的小企业重要性的文章和政府通讯;申请人主张,将这些文章视为表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将其视为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是错误的。总体而言,申请人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中的措辞表明,由于施加了先例法中没有或并非基于先例法的标准和要件,对上诉的评估是在类似程度的缺乏自由裁量权下进行的。”
经审查,我们认定我们先前的决定在评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正确适用了 Dhanasar 框架。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表明我们的决定施加了新颖的标准或要件。申请人暗示我们的分析基于要求雇用特定数量工人的要件,但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未施加此类要求。相反,我们的决定解释称,审理主任以多种方式评估了预期影响,包括雇用工人、税收或商业活动,以及对视听制作领域更广泛影响的潜力。我们最终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充分概述预期经济增长的依据,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影响超出其直接客户群。尽管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在此案中的决定,但她未证明我们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申请人关于我们错误分析了有关小企业和少数族裔拥有的公司经济工作的所提交文章的主张同样没有根据。申请人主张,提交这些证据是为了表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不仅仅是表明其实质价值。这些文章概述了政府对广泛商业活动的一般支持,其中可能包括申请人拟议的工作。关于实质价值,Dhanasar 指出“一项事业的价值可以在商业、创业精神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以及其他领域,但仍强调分析“侧重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at 889。在考虑国家重要性时,Dhanasar 指示我们考虑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其中可能包括某一领域的进步、“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更广泛的影响”。Id. at 889-90。所提交的文章并非针对申请人涉及视听创业的具体拟议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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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必然在分析中遗漏了记录中的证据,因为我们没有具体分析她打算在 地区的机会区工作的意图,也没有引用其商业计划中的其他数据。1 申请人主张,这一信息使她能够满足 Dhanasar 先例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要求,因为她将在“经济萧条地区……提供实质性的积极经济影响”。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确实考虑了这一证据,最终认定该提案不够详细或缺乏支持,不足以证明任何影响必然会在经济萧条地区达到与国家重要性一致的程度。
申请人表示她将“通过项目管理和高质量视听内容创作的培训……帮助提高位于机会区的小企业的生产力”。我们的上诉决定承认了这一意图,但认为其不够有说服力,因为她缺乏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充分证明工作将在国税局机会区内进行。申请人声称,这些关切本可通过审查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得以解决,因为该计划表明了“申请人工作将惠及的市場细分和行业”,且工作将在统计定义的机会区内进行。然而,尽管我们已审查记录并同意申请人作出了此类主张,但我们的决定基于这些主张缺乏充分的基础和支持。我们理解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对这一记录证据的分析,但她未证明我们遗漏或忽视了这一证据的考虑,以致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未提交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而是依赖先前的记录。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声称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表明我们“不需要审查每一件证据”。这是对我们上诉决定的错误陈述;我们反而表示,我们不需要对记录中的每一件证据提供单独的书面分析。正如我们在上诉时所指出的,记录在作出最终裁定时已整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