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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366019 日期:2024年9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job 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新的事实或证据。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brief),主张审理主任在决定中犯有若干错误,这些错误后来被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采纳并重复。申请人请求我们重新考虑我们的裁定,因为我们“将申请人置于不适当的高标准”,并提醒我们证据必须“单独审查并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申请人重申,随申请提交的证据以及回应证据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时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的国家重要性。
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prong)。我们解释称,审理主任根据 Dhanasar 的三项要件审议了申请人的主张,并认定其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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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重要性,我们进一步解释称,审理主任的决定审查并分析了申请人的资格主张,包括支持信函、行业报告和文章以及一份商业计划书。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这是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要求;因此,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认定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或论点以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
我们还保留了对申请人根据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资格主张的上诉论点,因为审议这些论点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此前对记录的分析,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所必要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主张我们在本案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而是施加了更高的标准。适用于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我们评估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更有可能为真”或“很可能为真”,同时也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Id. at 376;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在此,申请人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我们在驳回上诉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任何证明标准的任何具体情形。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审查随申请提交的证据,并进一步重申拟议事业对“美国的福利和经济”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工业工程行业通过优化流程、系统和组织在支持国家经济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仅仅在重要领域或职业中工作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正如我们在 Dhanasar 中所解释的。Id.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籍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Id. 我们在相关的 Dhanasar 框架下彻底讨论了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证明我们的认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我们此前的决定适当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重新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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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管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紧接的先前决定中所达成的结论,也未提供重新审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令人信服的论点,说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我们彻底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和论点,并提供了完整的决定,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推翻我们此前的决定,也未表明重新审议本事项的适当理由。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