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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与健康顾问/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9月3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第三要素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结果。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未获证明;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以及国家利益豁免第二、第三要素均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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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serve the issue of whether he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should the need a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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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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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体能健身专家和创业者,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是经营一家健康咨询公司,以个性化营养指导与定制运动计划帮助家庭和个人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并称服务自2020年起已在线提供给6个不同国家的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a physical fitness specialist and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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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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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e a wellness consultanc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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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or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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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按重新审查标准审理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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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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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A)-(F)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满足三类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其具有远超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并将实质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自己是特殊能力人士,可通过拟议事业为美国作出有价值贡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记载主任已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资格,但AAO以国家利益豁免未获证明为由,明确将EB-2特殊能力分类问题保留至未来必要时再考虑,本次未重新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the issue of whether he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should the need a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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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however, does not, in and of itself,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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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审查重点是该具体事业的潜在未来影响;事业须比一般职业更具体,应说明具体项目、目标或工作领域,而非仅列职业职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健康咨询公司将通过个性化、可负担、在线的营养与运动服务,帮助解决美国肥胖和超重问题,并推动健康政策实施,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拟议事业未达到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的陈述:经营健康咨询公司,提供个性化营养指导、定制运动计划、按客户时间与预算调整的方案,并自2020年起在线服务6个国家客户。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体、可负担且可扩展,能够应对美国肥胖问题并促进健康生活方式。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其描述仍主要围绕服务客户,未显示会超出客户群并对健身或健康产业产生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拟议事业将产生超出客户群、达到国家重要性规模的具体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ing services online as he has been doing since 2020 for clients in 6 different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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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ingle physical fitness specialist does not usuall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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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的CDC关于规律身体活动重要性及常见障碍的资料,以及DHHS的Healthy People倡议、美国人身体活动指南、国家饥饿、营养与健康战略。

证明目的
证明其事业针对政府认定的国家重要健康议题,能够帮助消除运动障碍并推进国家健康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资料只讨论身体健身的一般重要性,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也未说明向客户提供的益处如何产生更广泛的国家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资料与申请人具体事业之间缺少关联,且未说明其服务如何在大规模上影响肥胖率或健康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documentation discussing the importance of physical fitness, this documentation does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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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his endeavor will "tackle the obesity and overweight epidemic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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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专家意见。

证明目的
支持其拟议事业具有价值并能为美国带来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收到专家意见,但指出本案争点是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专家意见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事业,不能用于证明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专家意见未用于证明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AAO未据此认定该要素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expert opinions are relied upon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individual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not in demonstrat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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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记录未显示该事业会超出其客户群、对体能健身领域或美国健身健康产业产生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广泛影响;单一健身专家因职位常见通常不具有国家重要性,记录也不支持其能大规模应对肥胖问题。AAO还指出,提交的健身重要性资料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概括性结论证明力有限;专家意见用于判断第二要素而非证明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is client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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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ation does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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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t opinions are relied upon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individual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not in demonstrat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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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第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以及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AAO未记载主任对第二、第三要素的具体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其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第二、第三要素的论点,本次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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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拟议事业陈述时,应区分“服务客户的具体安排”与“超出客户群、对行业或全国健康指标产生广泛影响”的证据;AAO正是以缺少后者认定第一要素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is client ba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CDC、DHHS等资料时,应检查其是否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及服务如何产生更广泛影响;仅证明健身一般重要不足以满足第一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ocumentation does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专家意见在本案中被限定用于第二要素“处于有利位置推进事业”,不能替代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的证明;这不表示专家意见在其他要素上必然无用。
    核对原文依据
    expert opinions are relied upon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individual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not in demonstrat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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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实质审理EB-2特殊能力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第二、第三要素,不能将保留事项理解为已失败或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the issue of whether he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should the need ari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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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67508 日期:2024年9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体能健身专家和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或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步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下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第889页。

二、分析

A. EB-2签证分类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由于记录中的证据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申请人有资格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将把其是否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EB-2分类资格的问题留待日后如有需要时再行审议。4

B. 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Dhanasar第一项要件——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及其“潜在预期影响”。同上,第889页。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级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同上。“事业”一词比一般职业更为具体;申请人应提供细节,不仅说明该职业通常涉及什么,还应说明该个人拟在该职业内具体从事何种类型的工作。例如,虽然工程是一个职业,但拟议事业的说明应描述具体项目和目标,或该个人将从事的工程领域,而非仅仅列出工程师的职责和责任。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拟议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因为它属于上述实质性价值领域范围。因此,我们将首先确定

3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4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需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3 页

记录中所示的申请人事业,然后评估申请人支持该事业国家级重要性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是经营一家健康咨询公司,“其主要重点是通过培养健康生活习惯来赋能家庭和个人,创造持久的积极改变”,其“创新方法将专家营养指导与量身定制的锻炼计划相结合,以激发通往最佳健康的变革之旅”。他指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将规律的身体活动列为个人可为自身健康所做的最重要事情之一,而CDC所确定的身体活动最常见障碍包括缺乏时间、社会支持、缺乏精力和动力、高成本以及缺乏设施。他坚持认为,其公司“将通过提供适应客户日程的个性化服务、支持和跟进其健身目标、提供适应其预算的不同计划”来解决所有这些障碍,以及“自2020年以来一直为6个不同国家的客户提供在线服务”。他主张,其公司将“应对美国的肥胖和超重流行病并促进其公民更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推动卫生政策的实施和进步以改善人口福祉”,包括“健康人民”倡议——一项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设计以指导国家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工作以改善国民健康的计划、DHHS的《美国人身体活动指南》以及《国家饥饿、营养和健康战略》。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是一名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可通过其拟议事业为美国、美国经济和美国公民的福祉作出宝贵贡献。他将刺激美国经济增长,并对政府认定为国家级重要性的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在此,申请人主要依赖于通过身体活动改善整体健康和疾病预防以及对抗肥胖的社会利益。然而,这错误地适用了Dhanasar框架。虽然我们承认,可以合理得出结论认为体能健身专家能够制定可能预防肥胖和促进健康生活习惯的健康计划,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足以超出其客户群,以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影响体能健身领域或更广泛的美国体能健身和健康产业——并且鉴于该职位的普遍性,单个体能健身专家通常不具有国家级重要性。同样,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其事业将“应对美国的肥胖和超重流行病”或以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规模切实解决肥胖率问题。

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讨论身体健康重要性的文件,但这些文件并未讨论申请人的事业,也未证明向其客户提供的益处将如何产生更广泛的国家影响,而未指明该领域具体影响的概括性结论性陈述几乎没有证明价值。参见1756, Inc. v.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D.C. 1990)(裁定机构在移民福利裁决中无需采信结论性主张)。此外,尽管我们认可所提交的专家意见;但此处的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已证明

原文第 4 页

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专家意见是在确定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时予以依赖的,而非用于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达到足以 warrant 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重要性水平。5

裁定:上诉被驳回。

5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论点。同上,见 INS v. Bagamasbad。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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