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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777200 日期:2025年9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两次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三次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与其此前的动议一样,申请人质疑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坚称我们对证据的分析是武断的,且与适用法规和先例决定不一致。申请人重提其先前的论点,并指出记录中我们此前在驳回其上诉和动议时已分析和讨论过的证据。尽管申请人重申其资格,但她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证明我们的决定在作出时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
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已经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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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笼统指称此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