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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71143 日期:2025年9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为一名企业家,寻求设立一家数据整合咨询公司,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同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表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资格,但其未能在国家利益上获得对工作要求裁量性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首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其第二次合并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申请人当前20页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逐字相同,仅有两处短暂提及我们驳回了首次动议。某些动议提交——包括如本案中的多次动议提交——是不必要的,且会妨碍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Cf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 及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08 (1988))。我们认定当前动议正是此类提交。USCIS在批准动议方面具有限制性的裁量空间,因为过于随意地批准会为最终解决造成无休止的延迟,更不用说无谓浪费政府资源处理重复请求。Cf Abudu, 485 U.S. at 108。这表明为何提交方在寻求动议时可能遇到程序障碍,且该负担随每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Id.
看来申请人本次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非针对本办公室最新决定而定制,而是为回应我们的上诉驳回而起草。虽然我们不会详述这是否构成轻率提交,但看来申请人的律师起草了此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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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办公室,几乎或完全没有关注适用于本案的具体事实或法律问题。此种做法并非提交动议的适当方式。
由于当前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我们对申请人首次动议的最新决定,其并非适当的动议提交。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仅限于我们最新决定中讨论的问题;即对其首次动议的决定。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新决定的一般依据见于 8 C.F.R. § 103.5(a)(1)-(3) 的规定,其中反复讨论基础或最新决定,限制在最新决定后提交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涉及并克服最新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才可转向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这不构成复议动议的适当依据。Myers v. Bondi, No. 23-3286, 2025 WL 2587086, at *4 (8th Cir. Sept. 8, 2025)(引用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关于“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的可能性);Kuffour v. Sessions, 907 F.3d 112, 114 (1st Cir. 2018)。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其它不可入境或可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依据该法第240条启动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它移民福利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