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先例决定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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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判决 230

收录范围

以 USCIS 政策手册引用的判决及当前采纳决定为主。已发现被替代的版本、适用范围存在疑义的记录留待复核。每篇列明所引用规则及适用范围;法院判决须结合管辖范围阅读。

行政先例

Matter of Cordero-Garcia

27 I&N Dec. 652 (BIA 2019)

加州劝阻证人罪属妨碍司法加重重罪及追溯适用

上诉人因违反加州刑法第136.1(b)(1)条劝阻证人罪被认定可遣返,移民上诉委员会适用Valenzuela Gallardo II的通用定义,认定该罪类别上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3)(S)条的妨碍司法加重重罪。委员会还采用Montgomery Ward五因素检验,认定该新规则可追溯适用于其判决前的定罪,故驳回上诉并维持不准取消遣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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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违反加州刑法第136.1(b)(1)条劝阻证人罪被认定可遣返,移民上诉委员会适用Valenzuela Gallardo II的通用定义,认定该罪类别上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3)(S)条的妨碍司法加重重罪。委员会还采用Montgomery Ward五因素检验,认定该新规则可追溯适用于其判决前的定罪,故驳回上诉并维持不准取消遣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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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移民事项12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BIA 2019)

婚姻欺诈的实质且证明性证据标准

美国公民为其父亲提交I-130申请,移民局依据INA 204(c)认定受益人此前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属于婚姻欺诈,因此驳回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该决定,并明确“实质且证明性证据”是高于优势证据、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综合审查全部直接和间接证据,判断婚姻欺诈是否“更可能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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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为其父亲提交I-130申请,移民局依据INA 204(c)认定受益人此前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属于婚姻欺诈,因此驳回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该决定,并明确“实质且证明性证据”是高于优势证据、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综合审查全部直接和间接证据,判断婚姻欺诈是否“更可能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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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14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Jun Yun Zhang

27 I&N Dec. 569 (BIA 2019)

虚假声称美国公民身份不以知情为要件

中国籍永久居民张某通过非法途径从前移民局官员处购得归化证书,并用该证书取得美国护照、出入境,移民法官认定其构成虚假声称美国公民身份而可遣返,但未认定其是否知情。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INA第237(a)(3)(D)(i)条文字,认定成立虚假声称公民身份无需证明知情或故意,且非法取得的归化证书本身不赋予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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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永久居民张某通过非法途径从前移民局官员处购得归化证书,并用该证书取得美国护照、出入境,移民法官认定其构成虚假声称美国公民身份而可遣返,但未认定其是否知情。移民上诉委员会依据INA第237(a)(3)(D)(i)条文字,认定成立虚假声称公民身份无需证明知情或故意,且非法取得的归化证书本身不赋予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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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入籍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A.J. Valdez

27 I&N Dec. 496 (BIA 2018)

在移民申请上签字即推定知悉内容,可构成故意虚假陈述

委内瑞拉籍夫妻通过虚假的宗教工作者签证申请及调整身份申请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移民法官认定其不可信并认定其明知或授权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确立规则:外国人在移民申请上的签字构成其知悉并同意申请内容的强推定,但可通过证明他人欺诈、欺骗或其他不当行为予以反驳;故意回避了解申请内容不构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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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籍夫妻通过虚假的宗教工作者签证申请及调整身份申请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移民法官认定其不可信并认定其明知或授权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确立规则:外国人在移民申请上的签字构成其知悉并同意申请内容的强推定,但可通过证明他人欺诈、欺骗或其他不当行为予以反驳;故意回避了解申请内容不构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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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与审理程序7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Song

27 I&N Dec. 488 (BIA 2018)

K-1签证持有人离婚后仍须由原申请人提交经济担保书

柬埔寨公民以K-1未婚妻签证入境并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未婚夫结婚,随后提交调整身份申请及该未婚夫签署的I-864经济担保书;婚姻破裂后,该未婚夫在审理前撤回担保书,两人随后离婚,移民法官认定其因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而不可入境并拒绝调整身份。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K-1签证持有人即使已履行签证条件并离婚,仍须由原申请人提交经济担保书,离婚不构成法定例外,故维持拒绝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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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公民以K-1未婚妻签证入境并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未婚夫结婚,随后提交调整身份申请及该未婚夫签署的I-864经济担保书;婚姻破裂后,该未婚夫在审理前撤回担保书,两人随后离婚,移民法官认定其因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而不可入境并拒绝调整身份。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定,K-1签证持有人即使已履行签证条件并离婚,仍须由原申请人提交经济担保书,离婚不构成法定例外,故维持拒绝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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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与身份调整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联邦法院判决

Lopez Ventura v. Sessions

907 F.3d 306 (5th Cir. 2018)

毒品列管后新增不可入境后果不得溯及适用

第五巡回法院审理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因在AB-CHMINACA被列入联邦管制物质清单前持有该物质而被判定不可入境一案。法院认定,将《移民与国籍法》第1182(a)(2)(A)(i)(II)条适用于该当事人属于不被允许的溯及适用,因为该条对其先前行为附加了新的法律后果;法院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命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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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巡回法院审理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因在AB-CHMINACA被列入联邦管制物质清单前持有该物质而被判定不可入境一案。法院认定,将《移民与国籍法》第1182(a)(2)(A)(i)(II)条适用于该当事人属于不被允许的溯及适用,因为该条对其先前行为附加了新的法律后果;法院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命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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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与审理程序13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S- Inc.

Matter of S-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8-02 (AAO Mar. 23, 2018)

H-1B重复申请中“关联实体”的认定

某软件开发和咨询公司为同一受益人提交H-1B申请,另一家C- LLC公司也为该受益人提交了申请,两家公司分别向同一终端客户提供基本相同的岗位。移民局认定两家公司属于8 C.F.R. § 214.2(h)(2)(i)(G)所称的“关联实体”,且没有证明存在合法的业务需要,因此撤销了申请批准。AAO维持该认定,并明确“关联实体”不限于通过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关联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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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开发和咨询公司为同一受益人提交H-1B申请,另一家C- LLC公司也为该受益人提交了申请,两家公司分别向同一终端客户提供基本相同的岗位。移民局认定两家公司属于8 C.F.R. § 214.2(h)(2)(i)(G)所称的“关联实体”,且没有证明存在合法的业务需要,因此撤销了申请批准。AAO维持该认定,并明确“关联实体”不限于通过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关联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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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S-P-,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8-01 (AAO Mar. 19, 2018)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EB-1资格中境外一年雇佣的三年期间计算

受益人曾为请愿人的印尼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2008年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为请愿人工作,2010年离职后为无关美国雇主工作近四年,2014年返美重新为请愿人工作,请愿人随后提交EB-1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移民申请。AAO认定,受益人在境外为合格跨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后离职超过两年,即不满足“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境外雇佣”的要求;须在境外再积累一年合格雇佣方可重新符合资格,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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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曾为请愿人的印尼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2008年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为请愿人工作,2010年离职后为无关美国雇主工作近四年,2014年返美重新为请愿人工作,请愿人随后提交EB-1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移民申请。AAO认定,受益人在境外为合格跨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后离职超过两年,即不满足“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境外雇佣”的要求;须在境外再积累一年合格雇佣方可重新符合资格,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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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5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V-S-G- Inc.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

AC21职业移民签证申请受益人调换雇主后的撤销程序参与权

本案中,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一名印度籍软件工程师提交EB-2类I-140职业移民申请并获批准,该受益人在I-485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期间依据AC21第204(j)条两次调换雇主,后因原雇主负责人涉欺诈,USCIS仅向原雇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并因未获回应而撤销批准。AAO认定,符合条件且已依AC21正式请求调换雇主的I-140受益人属于“受影响当事人”,有权获得撤销意向通知并参与撤销程序,而其他类别受益人及后续雇主不享有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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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一名印度籍软件工程师提交EB-2类I-140职业移民申请并获批准,该受益人在I-485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期间依据AC21第204(j)条两次调换雇主,后因原雇主负责人涉欺诈,USCIS仅向原雇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并因未获回应而撤销批准。AAO认定,符合条件且已依AC21正式请求调换雇主的I-140受益人属于“受影响当事人”,有权获得撤销意向通知并参与撤销程序,而其他类别受益人及后续雇主不享有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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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15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USCIS 采纳决定

Matter of G- Inc.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

跨国公司“职能经理”认定标准

一家跨国科技产品开发公司为受益人申请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类别,拟将其职位认定为“职能经理”;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其将从事管理性工作为由拒绝I-140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维持上诉,确立认定“职能经理”须满足五项要件:职能为界定明确的活动、属组织核心的“必要”职能、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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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跨国科技产品开发公司为受益人申请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类别,拟将其职位认定为“职能经理”;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其将从事管理性工作为由拒绝I-140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维持上诉,确立认定“职能经理”须满足五项要件:职能为界定明确的活动、属组织核心的“必要”职能、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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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7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行政先例

Matter of Saif Ur Rehman

27 I&N Dec. 124 (BIA 2017)

迟登记出生证明与兄弟姐妹亲属关系举证

申请人提交一份在受益人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巴基斯坦出生证明,以证明兄弟姐妹关系,移民局主任以该迟登记出生证明不可靠且缺乏充分次要证据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并发回,认定对非同期登记的出生证明不得适用一年等机械标准,而应结合全部记录与案件情形判断其可靠性,并列举应考虑的因素及可采的次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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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一份在受益人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巴基斯坦出生证明,以证明兄弟姐妹关系,移民局主任以该迟登记出生证明不可靠且缺乏充分次要证据为由拒绝。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并发回,认定对非同期登记的出生证明不得适用一年等机械标准,而应结合全部记录与案件情形判断其可靠性,并列举应考虑的因素及可采的次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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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6 页原件 · 中文全文
联邦法院判决

Chung Hou Hsiao v. Hazuda

869 F.3d 1034 (9th Cir. 2017)

既往签证申请被实体驳回对“申请时可否批准”的效力

萧崇厚(音译)依据8 U.S.C. § 1255(i)祖父条款申请调整身份,主张其1998年和2000年被驳回的I-140申请在提交时本可批准,要求USCIS结合新证据重新审理。第九巡回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判决,认为若既往签证申请系经实体审理被驳回且驳回并非因申请后情势变化,USCIS一般可将该驳回视为决定性证据,无须重新评估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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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崇厚(音译)依据8 U.S.C. § 1255(i)祖父条款申请调整身份,主张其1998年和2000年被驳回的I-140申请在提交时本可批准,要求USCIS结合新证据重新审理。第九巡回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判决,认为若既往签证申请系经实体审理被驳回且驳回并非因申请后情势变化,USCIS一般可将该驳回视为决定性证据,无须重新评估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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