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收紧入籍“良好品德”评估:非法投票与虚假公民身份成审查重点
本文介绍美国移民局2025年8月发布的两项入籍政策更新:一是要求移民官以更全面的“整体情况分析”评估申请人的良好品德,兼顾积极因素与不当行为后的悔改证据;二是收紧对非法选民登记、非法投票和虚假公民身份的处理指引,明确相关行为可能导致良好品德评估不通过,并援引《移民和国籍法》相关条款说明出庭通知与N-400审理的关系。文章还回顾了良好品德要求的历史与法律依据。
上月,移民局针对其官员应如何评估入籍申请人的「良好品德」出台了兩项新政策。良好品德作为入籍美国公民的一项法定要件,其历史可追溯至18世纪。
上月发布的两项新规
第一项是移民局8月15日发布的政策更新,它要求移民官在评估入籍申请人的良好品德时,不再仅仅依靠核对清单来确认申请人没有不当行为,而须采用更严格、更全面的「整体情况分析」。该政策首次明确要求移民官考量积极的「良好品德」因素,包括社区服务、护理工作、学历、稳定的合法就业、纳税合规以及在美国的居住时长等。对于曾有不当行为的申请人,新政策还要求移民官进行细致审查,并重点考察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证据。
第二项是移民局8月29日发布的政策警示,它收紧了移民官在裁定入籍申请时处理「非法选民登记」、「非法投票」和「虚假公民身份」等问题的指导。此次调整旨在使移民局政策与《移民和国籍法》(移民法)中的可被「递解出境」条款保持一致,并指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良好品德」评估失败。
此次更新还规定,如果申请入籍的外国人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的宪法条款、法规、法令或条例进行投票,移民局将根据移民法 § 237(a)(6)(A) 发出「出庭通知」,除非其符合移民法 § 237(a)(6)(B) 的有限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 N-400(即《入籍申请表》)将被拒。移民法 § 318 规定,如果申请人正处于递解程序中,移民局不得批准其 N-400 申请。
虚假公民身份既是一项犯罪,也是入籍的障碍;但对于被认定已进行选民登记的外国人而言,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登记表格上并未设置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问题,且其本人没有虚报公民身份。
入籍申请的「良好品德」要求
入籍申请人须证明自己具备「良好品德」,这一要求并非新近设立。事实上,它始终是美国移民法的一部分。1790年的《入籍法》即要求申请人具备「良好品格」;1795年,国会明确要求具备「良好品德」,此后历次入籍立法均保留此项要求。目前,该概念体现在移民法 §§ 101(f)、316(a) 以及 8 C.F.R. § 316.10 中。
这些政策更新并未改写法律,而是为移民官提供指导,以便其在裁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长期以来的「良好品德」要求时,权衡积极和消极因素。根据移民法 § 316(a),入籍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通常为五年;某些配偶为三年)「已经并仍然是具备良好品德的人」。移民法 § 101(f) 列出了「良好品德」的障碍(例如「惯常酗酒者」和某些犯罪),并以一个「概括条款」结束:即使某人不符合所列的任何障碍,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被认为不具备良好品德。因此,法律赋予了移民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品德。
8 C.F.R. § 316.10 规定了永久性的「良好品德」障碍(例如谋杀、严重重罪)以及法定期间内的有条件障碍(例如某些犯罪和「不法行为」会对其品格产生不良影响),并证实了「良好品德」调查的自由裁量和「个案审查」性质。
移民局的审查和执法
这些政策变化表明,本届政府的目标既包括加强对移民福利申请人的审查,也包括增强移民局在移民执法活动中的作用。在这些更新发布之前,移民局已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题为「在涉及不可入境和可递解出境外国人的案件中发布出庭通知」(PM-602-0187)。该备忘录极大地扩大了移民局官员向其已知可被驱逐出境的移民福利申请人签发出庭通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