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 AAO 在联邦法院发回后经服务动议重开并维持 EB-5 上诉:I-526 投资者分类

JUL092026_03B7203

本次裁决

维持上诉(sustain)。AAO 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 EB-5 分类资格。该裁定仅针对本次上诉,不等同于批准 I-526 申请;未决事项(如最终申请批准)未在本裁定中处理。

程序阶段
上诉;AAO 在撤回先前上诉与复议决定、依 8 C.F.R. § 103.5(a)(5)(i) 服务动议重开后作出的裁定
结果对应的当事人
上诉人(EB-5 投资者申请人)
裁决日期
2026-07-09

案情与程序摘要

  • 事实:上诉人依 INA 第 203(b)(5) 条(8 U.S.C. § 1153(b)(5))寻求 EB-5 投资者分类,涉及对 NCE(L___JLLC)的投资及 8 C.F.R. § 204.6(g)(1) 所要求的全部投资合法来源证明。
  • 程序:USCIS 先拒绝申请;AAO 随后以未能证明全部投资合法来源为由驳回上诉,并驳回复议动议;联邦地区法院(北加州)部分认定 AAO 依 8 C.F.R. § 204.6(g)(1) 驳回上诉与动议不当并发回;AAO 撤回原裁定、依 8 C.F.R. § 103.5(a)(5)(i) 服务动议重开。
  • 争议问题:上诉人是否已证明 NCE 全部投资的合法来源,从而满足 8 C.F.R. § 204.6(g)(1) 及 § 204.6(e) 对“资本”的定义。
  • AAO 推理:经重审,AAO 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 EB-5 分类资格,故维持上诉。
  • 本次裁定:上诉维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裁决正文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4362156 日期:WL. 9, 2026

移民局就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提出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6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人。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一项[已隐去],结论是申请人未能按照8 C.F.R. § 204.6(g)(1)(2016年)的要求证明对L___JLLC(即NCE)所有投资的合法来源。另见8 C.F.R. § 204.6(e)(对“资本”的定义)。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

申请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的决定提出质疑。地区法院部分认定,我们依据8 C.F.R. § 204.6(g)(1)不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和动议,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我们。我们撤回了我们的上诉决定和动议决定,并依据8 C.F.R. § 103.5(a)(5)(i)以移民局动议重新开案该事项。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

如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我们将支持其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6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案件分析

争议的法律与证据问题:投资合法来源

本案核心是 8 C.F.R. § 204.6(g)(1) 要求记录 NCE 全部投资的合法来源,并结合 8 C.F.R. § 204.6(e) 对“资本”的定义。此前 AAO 以未证明 L___JLLC 全部投资合法来源为由驳回上诉与复议动议;地区法院部分认定该驳回不当并发回。本裁定未重新展开逐项证据分析,仅结论性认定资格已成立。

依据:原文第 1 页

AAO 的推理与程序处理

AAO 说明其撤回先前的上诉与动议裁定,并依 8 C.F.R. § 103.5(a)(5)(i) 以服务动议重开案件。重审后,AAO 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 EB-5 分类资格,因此维持上诉。该推理以地区法院发回为前提,属于对本案的重新审理,而非对原驳回理由的逐条再论证。

依据:原文第 1 页

裁定结果与效力范围

最终 ORDER 为“The appeal is sustained”。这仅意味着本次上诉获得维持,并不等同于 I-526 申请已获批准,也不代表后续程序必然完成。裁定未处理其他未决问题;本裁定为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性先例效力。

依据:原文第 1 页

适用法律时点与未处理事项

脚注 1 说明: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等,但因申请于 2016 年提交,本上诉裁定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裁定未讨论 2022 年法案下的新要求,也未对申请最终批准作出裁定。

依据:原文第 1 页
查看裁决依据(英文原文)
The Petitioner challenged our decisions in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The district court concluded, in part, that we improper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motion under 8 C.F.R. § 204.6(g)(l) and remanded the matter to us. We withdrew our appellate and motion decisions and reopened the matter on a service motion under 8 C.F.R. § 103.5(a)(5)(i). Upon review,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EB-5 classification.
原文第 1 页
As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her eligibility for EB-5 classification, we will sustain her appeal.
原文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原文第 1 页

官方原件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