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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营养公司市场准入副总裁兼政府事务总监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6月2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薪或显著较高报酬(8 C.F.R. § 204.5(h)(3)(ix))、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不成立 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满足了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发表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因此AAO撤回原审关于高薪标准未满足的认定,并在重新审查中首次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认定;但AAO认定申请人在整体上未证明其属于领域内最顶端的少数比例,因此维持原审拒绝申请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requested category's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But she has not demonstrated her claimed place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er field's very top.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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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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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在中国医疗营养领域担任高管的女性,自行提交I-140申请,请求按EB-1杰出能力类别分类。她拥有中国大学微生物制药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中国制药和医疗营养行业工作约35年,过去16年在一家医疗营养公司担任市场准入副总裁兼政府事务总监,负责取得监管批准、付款方覆盖和保险报销,并管理产品定价和维持产品在报销清单上。她表示若移民美国,将用此前在未成功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中投入的50万美元设立企业,提供帮助美国生物制药、医疗营养和医疗技术企业进入中国等新兴市场的市场准入战略与执行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xecutive in the medical nutnt10n field,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irst-preference (EB-1)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n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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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ies in the Petitioner's native country of China awarded her a bachelor of science degree in microbial pharmaceutics and a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gree. She has worked in the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nutrition industries for about 35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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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past 16 years, the Petitioner has served as a vice president of market access and director of government affairs at a medical nutritio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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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ng $500,000 that she previously invested in an unsuccessful immigrant investor petition under section 203(b )(5) ofthe Act, she said she would establish a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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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代理服务中心运营副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两项,少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ing Associate Director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 one less than need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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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主任的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更符合其职位的中国薪资调查,例如2023年调查显示中国大型生命科学公司政府事务部门市场准入板块的“副总经理或以上”年薪为1,000,000至2,000,000人民币,2025年调查显示中国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政府事务总监年薪为800,000至1,800,000人民币。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salary surveys for China that better correspond to her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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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对USCIS拒绝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她通过提交高薪或显著较高报酬的证据满足了另一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she satisfied an additional requirement by submitting evidence of high salary o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he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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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已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标准(三项),但未证明其声誉或认可足以使她处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因此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a 's, Inc., 26 I&N Dec. 537,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she has satisfied the required number of evidentiary criteria. But, because she has not established acclaim or recognition sufficient to place her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er field's top,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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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薪或显著较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就其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较高报酬,且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USCIS政策规定,对在美国境外工作的人,应依据与适用工作地点相关的工资统计或可比证据评估,而非简单将工资换算成美元后看其在美国是否算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24年年薪2,484,467.29人民币约为中国薪资调查中“市场准入经理”平均年薪343,736人民币的近七倍,因此满足高薪标准;补件时又提交了更符合其职位的中国薪资调查。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认为初次提交的中国薪资调查所描述的职位是市场研究分析师或营销专员,与申请人的工作不对应。

初次提交的中国薪资调查(2025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2024年年薪约为“市场准入经理”平均年薪343,736人民币的近七倍,从而显示高薪。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调查第二页的职位描述为研究市场条件、收集销售信息或规划营销广告活动,属于市场研究分析师或营销专员职位,与申请人的市场准入和报销工作不对应,因此不足以证明其领域内的高薪。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描述与申请人实际工作不对应,申请人未解释该职位与其工作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ly submitted salary survey for China, dated in 2025, indicates that the average "manager market access" with at least 18 years of experience earned 343,736 CNY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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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salary survey describes a market research analyst or marketing specialis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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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薪资调查

证明目的
用于比较申请人的薪资水平。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USCIS政策,对在美国境外工作的人应依据适用工作地点的工资统计评估,而非换算成美元后与美国工资比较,因此不采用美国薪资调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仅说明评估口径不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we will disregard the salary surveys for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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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提交的中国薪资调查(2023年、2025年)

证明目的
提供更符合申请人职位的中国薪资数据,证明其年薪超过同类职位范围。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2023年调查显示“副总经理或以上”市场准入职位年薪1,000,000至2,000,000人民币,申请人2023年年薪2,331,574.90人民币超过该范围;2025年调查显示政府事务总监年薪800,000至1,800,000人民币,申请人薪资也超过该范围。因此认定申请人满足高薪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 2023 survey states that "deputy general director[s] or above" in the "market access" sections of "government affairs" departments oflarge life sciences companies in China made from 1,000,000 CNY to 2,000,000 CNY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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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25 salary survey reports that directors of government affairs in the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nd biotechnology industries earned from 800,000 CNY to 1,800,000 CNY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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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初次提交的薪资调查职位描述为研究市场条件、收集销售信息或规划营销广告活动,属于市场研究分析师或营销专员职位;而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工作涉及营销或销售,她也未解释该职位与其工作的关系,因此该调查不足以证明高薪。但申请人在补件中提交了更符合其职位的中国薪资调查,显示其2023年年薪2,331,574.90人民币超过“副总经理或以上”市场准入职位1,000,000至2,000,000人民币的范围,也超过2025年调查中政府事务总监800,000至1,800,000人民币的范围。据此,AAO撤回原审的相反认定,认定申请人满足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fficers evaluate persons working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ased on the wage statistics or comparable evidence relevant to the applicable work location, rather than by simply converting the salary to U.S. dollars and then viewing whether that salary would be considered high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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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job involves marketing or sales, and she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 described job relates to 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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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shows that, in 2023,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n annual salary of2,331,574.90 CNY, above the compensation range listed in the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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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she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her field.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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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8 C.F.R. § 204.5(h)(2)及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的两步审查程序,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整体记录证明其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认可,足以显示其属于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少数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媒体报道、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及推荐信等证据整体上证明其持续的国家声誉和领域内顶尖地位。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

五篇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发表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主流媒体对其的报道显示其在行业内持续的国家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其中两篇仅引用或提及申请人,三篇显著聚焦于她及其工作,确实带来了一些国家声誉和认可;但文章发表于健康领域专业出版物而非主流媒体,且发表于2022至2025年间,不反映“持续”的国家声誉或“领域内受赞誉的职业生涯”。AAO还引用Hamal案,认为三篇文章不足以证明职业生涯的赞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主流媒体;时间跨度不足以显示持续性;文章数量不足以反映职业生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articles appeared in "mainstream media." Rather,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in the health field published th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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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rticles were published between 2022 and 2025. They therefore do not reflect "sustained national ...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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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证据(包括推动肠内营养产品首次进入中国基本药物清单、扩大医疗营养产品报销、代表雇主与政府官员交涉、签署研发项目、代表公司参加论坛和会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显示持续的国家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这些角色带来了一些国家声誉和认可,但认为记录缺乏独立证据解释其在领域整体中的位置,未能证明其声誉和认可使其处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证据说明其在领域整体中的位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the Petitioner's leading and critical roles have garnered her some national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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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independent evidence explaining her place within her field as a 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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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人士的推荐信(包括前医院药品主任、大学临床营养主任、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官员)

证明目的
证明其专业能力、政策研究开发专长以及倡导医疗营养报销的专业精神和诚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赞扬了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但未将其成就置于领域背景中,因此不能证明其处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且推荐信作者均与申请人有职业往来,而获得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人通常应在个人和专业熟人圈之外获得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成就置于领域背景中;推荐人来自个人和专业熟人圈。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letters do not place her achievements in context with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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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s indicate that their authors have worked professionally with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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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薪资反映了领域内对其成就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高薪反映了对其成就的认可,但仅凭薪酬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声称的杰出能力,引用Hamal案说明薪资证据单独不足以确立杰出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单独不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But we do not find her compensation, alon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her claimed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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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重新审查中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因原审未作最终实质审查,AAO首次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认定。AAO承认申请人的发表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带来了一定的国家声誉和认可,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文章发表于专业出版物而非主流媒体,且时间跨度为2022至2025年,不构成“持续”声誉;领导角色缺乏独立证据说明其在领域整体中的位置;推荐信来自有职业往来的人士,未将其成就置于领域背景中;高薪本身也不足以单独证明杰出能力。综合所有证据,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领域内顶尖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To establish final eligibility, the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receiv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of her achievements in her field sufficient to show that she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s risen to the field's very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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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considering the evidence in the aggregat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herself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er field's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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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中AAO认定高薪标准满足,依据是补件提交的中国薪资调查与申请人职位更对应,且申请人薪资超过调查范围;但最终实质审查仍以整体证据不足为由维持拒绝。可核对补件中2023年和2025年中国薪资调查的职位描述与申请人实际职责的对应关系,以及发表文章的时间跨度和出版物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salary surveys for China that better correspond to her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articles were published between 2022 and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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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强调推荐信作者与申请人有职业往来,并引用Mishra案说明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通常应在个人和专业熟人圈之外获得认可;可核对推荐信作者与申请人的关系及信中是否提供领域内比较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generally expected that one whose accomplishments have garne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would have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their accomplishments well beyond the circle of their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acquaintan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进行重新审查并首次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认定;上诉被驳回即维持原审拒绝结果,本次并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a 's, Inc., 26 I&N Dec. 537,537 n.2 (AAO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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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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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3257999 日期:2026年6月2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医学营养领域的一名高管,请求按就业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成功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的认可。本法第203(b)(1)(A)(i)条。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两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少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通过提交其服务报酬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属于高薪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满足了另一项要求。参见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已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标准。但是,由于她未能证明足以使其跻身其领域顶尖小部分人群的声誉或认可,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且
  • 作为永久居民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

除非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否则其必须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USCIS随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为获得最终批准,整体记录必须证明申请人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公认的成就,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人群。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描述两步审理程序);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A. 申请人及其领域

记录显示,申请人原籍国中国的大学授予其微生物制药学理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她在中国制药和医学营养行业工作了约35年。

在过去16年中,申请人一直在一家医学营养公司担任市场准入副总裁兼政府事务总监,该公司生产直接输送到患者胃部和小肠的专用液体营养品。在这些密切相关的职位中,她主要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涉及为产品获得监管批准、付款方覆盖以及有利的保险报销。她还管理产品定价并维护产品在报销清单上的地位。她表示:

我为付款方和医院采用新疗法构建证据和路径,包括健康经济学与结果研究以及真实世界证据,以支持覆盖决策。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将科学营养和药物转化为可报销、可扩展的临床使用。

申请人表示,如果获准移民美国,她计划在此创办企业。利用她此前根据本法第203(b)(5)条在一份未成功的移民投资者申请中投资的500,000美元,她说她将建立一家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战略和执行服务,帮助美国生物制药、医学营养和医疗技术公司进入中国及其他高增长新兴市场”。她表示:“通过将美国科学领导力与切实的市场准入执行相结合,[她拟议的企业]将为美国出口和更广泛的生命科学经济做出贡献,同时以最高标准的合规和透明度运营。”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原文第 3 页

B. 证据标准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成功提交了以下证据:

  • 关于她及其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以及
  • 她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

参见8 C.F.R. § 204.5(h)(3)(iii), (viii)。

我们现在将审查申请人的主张,即她还提交了其服务报酬属于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x)。

“关于该优先类别的法规极其严格。”Kazarian, 596 F.3d at 1120(引文省略)。申请人的证据必须客观地符合适用法规描述的参数。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U]SCIS和AAO均不得单方面施加超出8 C.F.R. § 204.5所规定范围的新颖实质性或证据要求。”Kazarian, 596 F.3d at 1121(引文省略)。

申请人声称已满足的标准要求“[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就其服务所获报酬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属于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3)(ix)。

申请人提交了其当前中国雇主的书面证据。材料表明,雇主向其支付的年薪金额为:2022年2,137,485.23元人民币(CNY);2023年2,331,574.90元人民币;2024年2,484,467.29元人民币。她还提供了中国和美国的薪资调查副本。

根据USCIS政策:

审理人员评估在美国境外工作的人员时,应基于与适用工作地点相关的工资统计数据或可比证据,而非简单地将薪资换算为美元,然后看该薪资在美国是否会被视为高薪。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9。因此,我们将不考虑美国的薪资调查。

最初提交的2025年中国薪资调查表明,拥有至少18年经验的“市场准入经理”平均年薪为343,736元人民币,约合55,500美元。参见XE,“Exchange Rate and Currency Converter Tool,” www.xe.com/en-nz/currencyconverter。由于记录表明申请人2024年的薪资几乎高出该金额七倍,她主张其已提交了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属于高薪的证据。

原文第 4 页

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薪资调查中描述的职业与其工作相关。该调查的第二页包含一名市场准入经理的“职位描述”。描述将该职位的职责表述为“[研]究本地、区域、全国或在线市场的情况。收集信息以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潜在销售,或规划营销或广告活动。”因此,该薪资调查描述的是市场研究分析师或营销专员的职位。参见美国劳工统计局,“Occupational Employment & Wage Statistics Profiles,” https://data.bls.gov/oesprofile(指出市场研究分析师和营销专员“[研]究本地、区域、全国或在线市场的情况。收集信息以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潜在销售,或规划营销或广告活动”)。记录未表明申请人的工作涉及营销或销售,且她未解释所述职位与其工作的关系。因此,该薪资调查与申请人的工作不够对应,因而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在其领域内的高薪。参见Xia v. Miller, No. 3:20-CV-01468-JR, 2021 WL 5817324, at *7 (D. Or. Nov. 18, 2021)(“原告‘提供适当证据’证明更高薪资的责任中,固有地需要解释[其]提供的信息如何构成相关、适当和公平的比较。”);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9(指出,在将申请人记录的报酬与调查中列出的薪酬进行比较时,职业描述可能是相关考虑因素)。

针对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交了更符合其职位的中国薪酬调查。例如,一份2023年的调查显示,中国大型生命科学公司“政府事务”部门“市场准入”板块中“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年薪为1,000,000元人民币至2,000,000元人民币。2 记录显示,2023年申请人的年薪为2,331,574.90元人民币,高于调查所列的薪酬区间。因此,其证据表明,相对于其领域内的其他人,她获得了高薪。此外,一份2025年的薪酬调查报告称,中国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政府事务总监的年薪为800,000元人民币至1,800,000元人民币。同样,就这一薪酬区间而言,记录显示申请人的薪资超过了该区间。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相对于其领域内的其他人,她获得了高薪。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申请人已满足三项证据标准。因此,USCIS必须对其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见8 C.F.R. § 204.5(h)(3);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由于审理主任未作出此类认定,我们现在将作出认定。

C. 最终实质审查

为确立最终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她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足以表明她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国会意图使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分类反映“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见H.R. Rep. No. 101-723, at 59 (Sept. 19, 1990)。

2 该调查以“RMB/000”列出薪资水平,表示以千为单位的人民币,即元。

原文第 5 页

根据USCIS政策: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背景信息……以证明证据符合相关标准,并在整体情况下确立该人的杰出能力。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表明该人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

同上。我们必须在总体上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它不符合某一监管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出。同上。

  •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五篇关于她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文章的副本。其中两篇文章仅引用或提及她。但其中三篇显著地聚焦于她及其工作。在其RFE答复中,她表示“主流媒体对[她]的报道……证明了她在行业内持续的国家赞誉。”

我们同意,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为她赢得了一些国家赞誉和认可。但是,与她的陈述相反,记录并未表明这些文章出现在“主流媒体”上。相反,记录表明,健康领域的专业出版物发表了这些文章。此外,这些文章发表于2022年至2025年之间。因此,它们并不反映“持续的国家……赞誉”,见该法第203(b)(1)(A)(i)条(着重号为后加),也不反映“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见H.R. Rep. No. 101-723, at 59(着重号为后加)。

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三篇关于某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文章反映了“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见Hamal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CV 19-2534 (RC), 2021 WL 2338316, at *4 (D.D.C. June 8, 2021), aff'd sub nom.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维持我们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媒体报道表明其成功水平与”处于其领域顶端“相一致”)。因此,仅凭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声称的领域内杰出能力。

  • 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她为其现任雇主发挥了领导和关键作用,包括倡导首次将肠内营养产品列入中国基本药物目录,以及获得医疗营养产品更广泛的报销。她还主张,在加入现任雇主之前,她曾在制药公司担任领导和关键角色。她表示:“这些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知名机构中的领导角色证明了[她]在该领域持续的国家赞誉。”

我们同意,申请人的领导和关键角色为她赢得了一些国家赞誉和认可。她证明了她曾代表其现任雇主与政府官员交涉,为其雇主签署研发项目,并代表公司出席论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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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她所获得的赞誉和认可使她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记录缺乏解释她在整个领域中位置的独立证据。见Joseph v. Dir. of Texas Serv. Ctr., USCIS, No. 24-40249, 2025 WL 458001, at *4 (5th Cir. Feb. 11, 2025)(维持USCIS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影响已升至使其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位置”;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背景信息……以在整体情况下确立该人的杰出能力。”))

申请人提供了其领域内其他人的推荐信,包括一位前医院药剂科主任、一位大学临床营养主任,以及一位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官员。这些信件赞扬申请人在政策研究与发展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她在倡导医疗营养报销方面的专业精神和诚信。但这些信件未将其成就置于其领域的背景中。因此,这些信件不能证明她所声称的处于该领域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定位。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背景信息……以在整体情况下确立该人的杰出能力。”)

此外,推荐信表明其作者曾与申请人有过专业合作。“通常预期,其成就获得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人,其成就所获认可应远远超出其个人和专业熟人的圈子。”Mishra v. Richardson, No. 120CV991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3)。

  • 获得高薪

申请人的高薪反映了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但我们不认为仅凭其薪酬足以证明其声称的杰出能力。见Hamal, 2023 WL 1156801 at *2(“[该]部门充分解释了其结论,即仅凭薪资证据不足以确立Hamal为独一无二的杰出艺术家,因为其证据存在其他缺口。”)

总之,记录表明申请人是一位在制药和医疗营养领域有才华且知识渊博的高管。她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并证明其在其领域内获得了一些国家赞誉和认可。但是,即使综合考量全部证据,申请人也未能确立自己处于其领域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

国会意图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非常高的标准”,将这一移民签证类别保留给“那一小部分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外国人”。拟议的就业型移民规则,56 Fed. Reg. 30703, 30704 (July 5, 1991)。综合考虑全部证据,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声称的领域内杰出能力。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86(“鉴于杰出能力分类的高门槛,我们不能说该机构在认定[申请人]并非‘杰出’而只是非常优秀时存在任意行为。”);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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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在其运动项目顶级联赛中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标准。但她未能证明其声称的处于其领域最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位置。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丧失。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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