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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品牌专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3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杰出能力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仅处理合并动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或原审虚假陈述认定的实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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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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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城市品牌专家,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本次程序为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ity branding exper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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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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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通过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证明初始证据要求,并认定申请人在作者记录方面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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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后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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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申请人对主任动议决定的 appeal,认定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重新开放动议适当,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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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案件以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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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首次动议逾期提交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新冠疫情期间关于I-290B表格提交期限的公告语言不一致造成困惑,属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并主张2021年12月30日将期限临时延长至90天构成对原公告令人困惑的承认;还主张剥夺其反驳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的机会不公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首次合并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维持该驳回。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0年3月27日及3月30日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期限灵活性的公告

证明目的
证明公告语言不一致导致困惑,使首次动议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公告在2021年3月2日决定作出时已不再有效,已于2020年5月到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告在决定时已失效,不能解释该决定后的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nnouncements which the Petitioner refers to on appeal were no longer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e decision, March 2, 2021, having expired in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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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1年12月30日将I-290B提交期限临时延长至决定后90天的公告

证明目的
证明该延期构成对原公告令人困惑的承认,从而显示延迟合理且超出控制。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变更在 underlying decision 后九个多月才宣布,申请人未提供支持其关于该延期系为解决先前公告困惑的断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上晚于决定,且缺乏支持因果关系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nge to allow Form I-290B to be filed within 90 days of the underlying decision was not announced until more than nine months after the underlying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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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剥夺反驳故意虚假陈述认定机会不公平的主张及相关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疫情妨碍其以动议回应主任决定,剥夺反驳机会不公平。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疫情以任何方式妨碍其以动议回应主任决定,记录显示其在动议和上诉截止日2021年5月4日前早已收集补充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疫情与未能及时回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not shown that her ability to respond to the Director's decision by motion was in any way hampered by the COVID-19 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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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所引公告在2021年3月2日决定作出时已失效,且90天延期公告在决定后九个多月才发布,申请人未提供支持其所谓该延期系为解决先前公告困惑的说法。关于虚假陈述认定,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动议截止日前早已收集补充证据,未证明疫情妨碍其以动议回应主任决定。因此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therefore not established that her delay in filing the initial combined motions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er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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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we will dismiss the her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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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包括原申请的程序中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8 C.F.R. § 103.5(a)(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文件以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首次合并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维持该驳回。

随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提交的文件

证明目的
支持重新开放动议,提出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文件也曾随上诉提交,申请人未提及此前未审议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非新提交,且未指出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with this motion were also included with he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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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本次动议所附文件也曾随其上诉提交,申请人未提及此前未审议的新事实。因此未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with this motion were also included with her appeal, and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refer to new facts which were not previously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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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本次程序未重新审理;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该问题不在本次合并动议面前。

申请人主张

未在本次程序中重新提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拒绝原申请并认定故意虚假陈述;本次未重新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指出,申请人是否具备杰出能力分类资格不在本次审理范围;本次唯一问题是主任驳回先前合并动议是否适当。因此本次不对杰出能力资格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first note that the issue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s not befor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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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0年3月27日及3月30日公告的失效时间与2021年3月2日决定日期的关系,以及2021年12月30日90天延期公告的发布时间,判断其能否解释首次动议逾期。
    核对原文依据
    having expired in May 202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文件是否与上诉阶段提交的文件重复,以及是否指出此前未审议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with this motion were also included with her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未重新认定杰出能力资格或虚假陈述;不得将动议驳回理解为对原申请资格的再次实体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before us on the combined motions pertains to our conclusion that the Director's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combined motions was appropri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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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965834 日期:2023年3月22日

关于行政外地办事处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城市品牌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广泛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者,在替代方案下,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确立申请人符合初始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就其著作记录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动议决定的申诉,认定审理主任适当地以逾期为由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能确立延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1 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I. 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1 In Re 21340921 (AAO Sep. 28, 2022)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II. 分析

我们首先指出,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个人的问题不在我们面前。合并动议中我们面前的唯一问题涉及我们的结论,即审理主任驳回申请人此前合并动议是适当的。

申请人主张,如她在申诉中所主张的,其第一份动议的逾期提交既是合理的又超出其控制范围,原因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的指导意见存在混淆,该指导意见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延长了提交表格I-290B的期限。具体而言,她提到USCIS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初始公告,该公告将补件通知(RFE)和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截止日期延长了60天,以及随后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告将这一灵活性扩大至包括在基础决定后60天内提交的表格I-290B。她表示,这两份公告之间的措辞差异造成了混淆,导致人为错误和初始合并动议的迟交。申请人进一步主张,由于USCIS于2021年12月30日宣布表格I-290B的提交期限临时延长至基础决定日期后90天,这构成对原始指导意见令人混淆的承认,从而表明她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

如我们在本事项此前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在申诉中所提及的公告在决定日期2021年3月2日已不再有效,已于2020年5月到期。此外,允许表格I-290B在基础决定后90天内提交的变更直到基础决定后九个多月才宣布,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其主张的依据,即此举是为了解决先前公告造成的任何混淆。因此,她未能确立其提交初始合并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

申请人还重复其主张,即剥夺她对故意虚假陈述认定进行反驳的机会将是不公平的,尤其是考虑到这一认定的后果。然而,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陈述的,她未能表明其通过动议回应审理主任决定的能力以任何方式受到COVID-19大流行的妨碍,且记录表明她早在2021年5月4日动议和申诉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就已收集了额外证据以供提交。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原文第 3 页

关于其重新开案动议,随该动议提交的文件也已包含在其申诉中,且申请人未提及此前未经考虑的新事实。因此,由于她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我们也将驳回该动议。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提交时记录存在错误,或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此外,她未提交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案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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