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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11月12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因为该动议未陈述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驳回复议动议,因为该动议未证明AAO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原申请资格、支付工资能力或故意虚假陈述认定;这些实体问题未在本次程序中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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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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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our latest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ose issues, they exceed this decision's scope of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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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企业,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类别为技术工人;本次程序是申请人第十七次就AAO决定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Skilled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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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seventeenth time, the Petitioner file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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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先前AAO决定

    AAO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最新决定,驳回申请人此前的重开动议,理由是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同时驳回此前的复议动议,理由是该动议包含此前已被拒绝的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Our latest decisio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finding that, contrary to 8 C.F.R. § 103.5(a)(2), it did not state "new facts." See In Re: 31388927 (AAO June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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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动议

    申请人第十七次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重开动议附有公司2005年至2011年联邦及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和一篇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seventeenth time, the Petitioner file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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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new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copies of the company's federal and state income tax returns from 2005 through 2011 and an article about "the Great Recession" of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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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AAO决定

    AAO于2024年11月12日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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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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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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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支持;不满足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2)、(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公司2005年至2011年联邦及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和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作为重开动议的依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AAO认定这些材料已在记录中,动议未陈述新事实。

公司2005年至2011年联邦及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开动议,具体证明目的原文未详细记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中已包含这些材料,因此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已在记录中,不满足“新事实”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ew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copies of the company's federal and state income tax returns from 2005 through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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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开动议,具体证明目的原文未详细记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中已包含该文章,因此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已在记录中,不满足“新事实”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nd an article about "the Great Recession" of 2008.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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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本次重开动议所附的税务申报表和文章已经存在于记录中,因此不构成法规所要求的“新事实”。由于重开动议未满足法规要求,AAO依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Thus, the motio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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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基于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a)(1)(i)、(ii)。复议动议不能实质上是再次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概括指称先前决定有误。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此前的重开动议包含“次要证据”,应依据Matter of Sonegawa审查其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并主张其此前的复议动议已就本案事实论证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是《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中“故意”的定义。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AAO认定复议动议未说明此前重开动议如何陈述新事实,也未针对此前复议动议的驳回理由,且未证明AAO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申请人关于此前重开动议包含“次要证据”并应依Matter of Sonegawa审查支付工资能力的论点

证明目的
证明此前重开动议符合法规要求,应审查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本次复议动议未解释此前重开动议如何陈述“新事实”,未回应此前重开动议的驳回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新事实”何在,也未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 motion included "secondary evidence" warranting a review of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under Matter o/Soneg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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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此前复议动议已论证《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故意”定义适用错误的论点

证明目的
证明AAO错误适用法律。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此前复议动议并非基于故意虚假陈述认定被驳回,而是因包含此前已被拒绝的论点;本次动议未回应这一驳回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此前复议动议的实际驳回理由,未证明AAO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d arguments to demonstrate misapplication of law in relation to the facts of this case, particularly related to the definition of 'will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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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her, we dismissed the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it contained previously rejected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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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公司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能力及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的其余论点

证明目的
请求重新审查这些实体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最新决定未处理这些问题,超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超出对最新决定的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maining arguments in the Petitioner's new motion to reconsider concern the business's purport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and ou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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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复议动议没有解释此前重开动议如何陈述“新事实”,因此既未回应此前重开动议的驳回理由,也未证明申请人具备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关于“故意”虚假陈述的论点,AAO说明此前复议动议并非基于该认定被驳回,而是因为包含此前已被拒绝的论点;本次复议动议同样未回应这一驳回理由。至于支付工资能力和虚假陈述认定,AAO指出最新决定未处理这些问题,超出本次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ew motion to reconsider, however, does not explain how it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stated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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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we did not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based on the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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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our latest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ose issues, they exceed this decision's scope of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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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重开动议所附税务申报表和文章是否确实已在此前记录中,这是AAO认定不构成“新事实”的直接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支付工资能力和故意虚假陈述认定未被最新决定处理,因此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our latest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ose issues, they exceed this decision's scope of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AAO在脚注中指出加州州务卿在线信息显示申请人公司状态被暂停,并提示未来提交材料须证明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该脚注不是本次驳回动议的直接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spension casts doubt on the company's continued operations and its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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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4691499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第十七次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根据决定作出时的记录,我们之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我们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提及“之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II. 分析

我们的最新决定驳回了申请人之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其与 8 C.F.R. § 103.5(a)(2) 相反,未陈述“新的事实”。见 In Re: 31388927(AAO 2024年6月25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之前的复议动议,因为我们此前已否决了该动议所包含的论点。同上;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新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公司2005年至2011年的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以及一篇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然而,记录中已包含这些材料。因此,该动议未陈述“新的事实”。见 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其之前的重新开案动议符合监管要求。具体而言,该企业称之前的动议包含“次要证据”,足以依据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对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进行审查。

然而,申请人的新复议动议未解释其之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如何陈述了“新的事实”。见 8 C.F.R. § 103.5(a)(2)。因此,新的复议动议既未针对之前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理由作出回应,也未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之前的复议动议“提供了论证,证明在结合本案事实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了法律,特别是涉及[该法第 212(a)(6)(C)(i) 条]下‘故意’的定义。”

但我们并非基于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而驳回申请人之前的复议动议。相反,我们驳回之前的复议动议是因为其包含此前已被否决的论点。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8。因此,该企业的新复议动议既未针对之前复议动议的驳回理由作出回应,也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1

申请人的新复议动议中其余论点涉及该企业所称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由于我们的最新决定未涉及上述问题,它们超出了本决定的审查范围。见 8 C.F.R. § 103.5(a)(1)(i)、(ii)(将我们的审查限于“之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

III. 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该公司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之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在线政府信息继续显示申请人的公司状态已被州暂停。见 Cal. Sec'y of State, "Business Search," https://bizfileonline.sos.ca.gov/search/business。该暂停使人们对公司的持续运营及其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的意图产生疑问。见该法第 204(a)(1)(F) 条,8 U.S.C. § 1154(a)(1)(F)(要求申请人“愿意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非公民]”)。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中,申请人必须提交其打算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的证据。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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