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B- LLC 案 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液体运输和储存系统分销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CEO)。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所提供职位的间歇性质、申请人母公司承包商和员工的职责以及申请人的合理需求。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从事行政职务。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务。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职务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该法将“行政职务”定义为组织内的一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原文第 2 页
关于 F-B- LLC 案
确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决策权;并且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该法第 101(a)(44)(B) 条。如果以人员配置水平作为判断个人是否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的因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根据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参见该法第 101(a)(44)(C) 条。
二、分析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在美国唯一的下属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美国企业具有足够的组织结构,使受益人提升至高于非专业雇员一线主管的监督职位。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同时也是其芬兰母公司和泰国关联公司的 CEO)将继续监督这些实体的管理雇员的主张,但认定这些职责不能证明他将在美国从事符合条件的职务。
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目的是销售、分销并支持其母公司的专有柔性散装运输容器。该公司在2016年实现了超过2.9百万美元的销售额,并雇有一名销售和营销总监。申请人称,集团芬兰总部的人员远程执行公司的许多日常例行运营任务,而公司将其他任务,如会计、物流和产品交付,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申请人一贯表示,受益人目前在国外监督美国公司,同时担任另外两家集团公司 的 CEO 并监督13名经理,他将保持其在芬兰的住所,继续留在母公司的工资单上,仅在美国有需要时间歇性进入美国“实地”履行行政级别职责。具体而言,申请人表示需要他偶尔亲自在美国与高知名度客户的高管会面、与第三方建立战略业务合作伙伴关系、确保芬兰总部制定的公司政策和程序得到实施,以及随着美国办事处的发展选择和雇用关键人员。申请人承认,根据其当前发展阶段,目前没有在美国设立全职、全年 CEO 的合理需求,并强调法规允许 L-1A 受益人在美国间歇性工作。
我们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具有说服力,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从事行政职务。审理主任未考虑申请人关于该职位仅要求受益人间歇性亲自在美国的主张,存在错误。审理主任还过度强调了美国公司规模小的问题。
原文第 3 页
关于 F-B- LLC 案
申请人在国内人员有限的情况下第一年实现了近300万美元的销售额,并已证明其唯一雇员、外包公司和外国员工为其日常运营提供了足够的支持,无需受益人直接参与日常运营事务。因此,尽管人员配置有限,记录并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在间歇性逗留美国期间将被要求履行非行政职责的认定。最后,审理主任未对受益人拟议的美国工作职责提出异议,这些职责主要(如果不是完全)属于行政性质。
受益人是否为雇员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职责将“主要”为行政性质。参见该法第 101(a)(44)(B) 条。在此,申请人已履行该举证责任。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将以行政职务雇用受益人。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F-B-LLC, ID# 840400 (AAO Nov.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