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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0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劳工证雇员专属表格的提交、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不成立 劳工证雇员专属表格的提交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提交8 C.F.R. § 204.5(k)(4)(ii)要求的ETA-750B,原申请不可批准;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争点因上诉未争辩而视为放弃。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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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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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原申请由德州服务中心审理,本次为对该中心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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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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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请求,指出申请人未按8 C.F.R. § 204.5(k)(4)(ii)提交ETA-750B表格。

    核对原文依据
    as explained in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and decision,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the Form ETA-7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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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并指出未遵守8 C.F.R. § 204.5(k)(4)(ii)提交劳工证中雇员专属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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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仅论述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未质疑原审关于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的具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Petitioner solely addresses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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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2024年10月25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OCT.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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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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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劳工证雇员专属表格的提交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4)(ii)要求提交劳工证中雇员专属部分;替代方式为ETA Form 9089的J、K、L部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上诉中未就未提交ETA-750B提出反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补件请求和拒绝决定中指出申请人未提交ETA-750B,仅此一项即不可批准。

ETA-750B表格(或ETA Form 9089的J、K、L部分)

证明目的
满足8 C.F.R. § 204.5(k)(4)(ii)关于提交劳工证雇员专属部分的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该表格,原审补件请求和拒绝决定均已指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法规明确要求的劳工证雇员专属部分,且未提供替代的ETA Form 9089相关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the Form ETA-750B, as required by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k)(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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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申请人未提交法规要求的ETA-750B,也未提交替代的ETA Form 9089相关部分。AAO据此认定仅因这一程序缺陷原申请即不可批准,并以此作为驳回上诉的独立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is reason alone, the petition is not appro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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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alternative. the Petitioner may provide Sections J, K, and L of the ETA Form 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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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2)(A);8 C.F.R. § 204.5(k)(2)定义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A)-(F)要求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原申请主张其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符合EB-2分类;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再主张或质疑原审对此的具体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仅论述国家利益豁免,未质疑原审关于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的具体认定,因此视为放弃该争点。AAO未在上诉阶段重新实质审查该分类资格,仅将其作为上诉未争辩的背景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brief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specific findings regarding the underlying EB-2 visa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we deem this ground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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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2)(B)(i);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三要素: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原申请因未提交ETA-750B而不可批准,且基础EB-2分类争点已被放弃,故明确保留对上诉中国家利益豁免论证的审查,未作实质认定。保留不等于认定符合或不符合。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qualification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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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补件请求和拒绝决定中关于ETA-750B的记载,以及申请人是否提交了ETA Form 9089的J、K、L部分;本案仅因该程序缺陷即认定不可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the Form ETA-7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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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s J, K, and L of the ETA Form 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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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仅论述国家利益豁免而未质疑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AAO据此视为放弃该争点,未在上诉阶段重新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specific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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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在本案中被保留而未认定,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Dhanasar三要素的实质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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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345054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还说明,申请人未遵守8 C.F.R. § 204.5(k)(4)(ii)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提交劳工证中针对具体雇员的章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或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该法第203(b)(2)(A)条。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祉。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首先,如审理主任的补件请求和决定中所述,申请人未提交表格 ETA-750B,而8 C.F.R. § 204.5(k)(4)(ii)的规定要求提交该表格。4 仅此一项理由,该申请即不可获批。

此外,申请人在上诉中仅论述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书面论证意见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基础EB-2签证分类(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具体认定提出异议,本办公室认定该理由已被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即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由于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不可获批,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行列,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4 作为替代,申请人可以提供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的J、K和L部分。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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