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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214604 日期:2020年9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管道泄漏、侵入或阻塞检测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将受益人临时雇用为其在美国的总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正在按照法规的定义开展业务。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
申请人随后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均予否决。申请人再次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亦予驳回。现本事项再次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最初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之所以逾期,是因为“受益人当时必须照顾家庭,其儿子的健康正处于危险之中”。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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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其最新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主张其在2018年12月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已逾期,因为受益人必须“照顾家庭的福祉”,具体而言是其儿子。申请人解释称,在其最初动议本应以及时方式提交的日期前后,受益人不得不在田纳西州的家庭住所而非公司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办公室工作。申请人对最初动议的逾期不予争辩,该动议本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提交。¹ 申请人再次提交其主张可证明我们应将此逾期视为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而予以宽恕的证据。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额外证据,包括一份学校护士报告,以及同一学校的一封信函,表明受益人的儿子于2018年9月“在课间打[篮球]时拇指受伤”。申请人还提供了同一时期的医生报告和放射学报告,以及一份2019年4月针对其儿子出现哮喘症状的医生报告。申请人主张,涉及其儿子的这些事件导致受益人(申请人的总裁)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感恩节当周在田纳西州的家中工作。申请人称,由于受益人在此期间不在申请人办公室,申请人未收到我们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的上诉决定通知。
- 申请人最初复议动议的及时性
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法规要求复议动议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3日。8 C.F.R. § 103.5(a)(1)(i);8 C.F.R. § 103.8(b)。该要求无例外。² 因此,由于申请人的最初复议动议系逾期提交,且法规对该及时性要求未规定例外,我们认为我们先前就此问题的决定符合法律。
- 最初重新开案动议的及时性
¹ 我们于2018年10月23日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封面页包含说明如下:
动议必须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提交,且须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3日内提交。该期限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3日。
因此,任何动议应于2018年11月25日(星期日)前提交;但是,如果提交动议的指定33日的最后一日适逢周末(如本案),法规允许我们将提交动议的截止日期延长至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复议动议或重新开案动议可及时提交的最后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申请人的最初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于2019年12月7日收到,即在我们上诉决定后45日。 ² 这与关于重新开案动议及时提交的法规形成对比,后者规定“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可宽恕逾期。8 C.F.R. § 103.5(a)(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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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与关于复议动议及时提交的法规不同,专门针对重新开案动议的法规表明,“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可宽恕逾期。8 C.F.R. § 103.5(a)(1)(i)。因此,基于新提交的证据,我们将再次审议是否应宽恕申请人逾期的重新开案动议。
经审查,我们认定我们以逾期为由否决申请人的最初重新开案动议是正确的,且我们随后未将此逾期视为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而予以宽恕也是正确的。申请人就为何于2018年12月提交逾期的重新开案动议在记录中提供了不一致的主张。为支持其先前的动议,申请人称受益人因感恩节假期而被迫在家工作,表明其在此期间与妻子和子女共度时光并照顾他们。申请人未具体讨论受益人儿子的健康,也未提交与此相关的证据,仅笼统表示其在照顾家庭。作为初步考量,申请人和受益人主张中的这一不一致,使其陈述的真实性以及其最初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是否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存在重大疑问。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Id.
此外,除申请人和受益人明显不一致的陈述外,为支持本动议而新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其最初动议的逾期应作为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而予以宽恕。首先,受益人的儿子于2019年4月因哮喘症状就诊与2018年11月及时提交动议之间有何关联并不清楚。此外,受益人的儿子于2019年9月拇指受伤(约在我们于2018年10月作出上诉决定前一个月)亦是如此。尽管受益人儿子的明显拇指受伤确实不幸,但随本动议提供的支持证据(包括医生报告和放射学结果)反映该伤害相当轻微。³
因此,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述,无论原因如何,安排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员工或个人在其不在办公室期间管理或监控其信件,似乎并非超出申请人的合理控制范围。此外,尽管我们同情受益人及其儿子,但常规且可合理预见的家庭义务不构成法规所述“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的事件基础。
因此,我们认定我们先前以逾期为由否决申请人的最初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是正确的。
B. 复议动议
³ 2018年9月20日的医生摘要表明,受益人的儿子应在受伤拇指上佩戴ACE绷带、冷敷,并按需服用Motrin。放射学报告未反映重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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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然而,如我们已指出,申请人在先前决定作出之日后45日才提交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如前所述,法规中无任何条款可宽恕逾期的复议动议;因此,我们先前否决申请人第一次复议动议的决定显然符合适用法律。
唯一剩下的问题是,我们基于当时可获得的证据,以逾期为由驳回申请人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是否适用法律正确。然而,申请人并未清楚阐明,根据当时的事实,我们先前的决定如何与适用的法律或政策不一致。例如,在其最初的逾期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充分阐明为何该动议系逾期提交,或为何该逾期提交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无论如何,如上所述,我们不认为受益人离美探亲或可能帮助其儿子处理轻微拇指伤所花费的时间足以作为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如前所述,企业在总裁不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信件的监控和处理是常见做法。同样,申请人在受益人不在时无法处理和回复信件,只会进一步增加不确定性,即其是否正在开展业务并充分运营以支持其担任高管,而这正是审理主任驳回申请的依据。事实上,申请人并未具体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或我们先前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4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以逾期为由驳回其最初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以及我们不予宽恕该逾期提交的裁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4 我们只能批准满足动议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