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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cle EBS 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9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豁免、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成立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豁免、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成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并另行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为最终决定。AAO明确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维持拒绝。本次程序未重新认定EB-2基础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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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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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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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Oracle EBS顾问,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本次程序为第四次复议动议,并主张同时构成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Oracle EBS consultan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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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s a fourth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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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基础EB-2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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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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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先后提出三次复议动议,均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ree motions to reconsider, which w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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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出本次第四次复议动议;AAO认定其此前一次复议动议在决定后52个日历日提交,属逾期,且无规定允许豁免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filed 52 calendar days after our last decision and was therefore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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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主张其符合EB-2资格、应获有利裁量,并援引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 v. Brown主张应原谅逾期;AAO认定该先例不适用,且申请人未证明其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 is mispla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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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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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申请人未在I-290B表第2页第2.a和2.c部分勾选重新开放动议,但主张同时提出重新开放动议;AAO认定其未提供可证明先前逾期驳回有误的新事实,因此无重新开放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heck the boxes on page 2 of the Form I-290B at Parts 2.a and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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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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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豁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在决定作出后33个日历日内提交(30日加邮寄3日);8 C.F.R. §§ 103.5(a)(1)(i)、103.8(b);无规定允许豁免逾期提交,逾期动议必须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尽勤勉义务,逾期非因过错或疏忽,并援引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 v. Brown请求原谅逾期。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说明此前已认定该复议动议在决定后52个日历日提交而逾期,且费用不正确不能成为豁免理由。

申请人关于逾期原因的陈述(称若非因费用金额错误被退回,动议本可按时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不可归责于申请人,应原谅逾期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陈述,但指出法规不允许豁免逾期复议动议,且每份需缴费的申请必须附正确费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可改变逾期事实或法定时限适用的材料;费用错误不构成法定豁免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that, but for his motion being rejected for the incorrect fee amount, it would have been 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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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 v. Brown, 466 U.S. 147 (1984)

证明目的
作为先例支持以衡平原则原谅逾期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援引不当:该案中法院拒绝以衡平原则延长逾期期限,并强调未勤勉者不能援引衡平原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先例不支持豁免法定提交期限;申请人未证明存在类似该案所列举的衡平情形。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urt declined to excuse Brown's late filing by tolling the 90-day period to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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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提交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为直接依据,指出法规没有授权豁免逾期提交。对于申请人援引的先例,AAO区分该案事实,认为该案本身拒绝以衡平原则原谅逾期,不能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也未证明原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us to excuse an untimely filing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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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who fails to act diligently cannot invoke equitable principles to excuse that lack of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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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成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审查限于最新决定;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同时提出重新开放动议,并称符合EB-2资格、应获有利裁量。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在I-290B表相应栏目勾选重新开放动议,且未提供证明先前逾期驳回有误的新事实。

申请人关于EB-2资格及应获有利裁量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其符合EB-2资格,从而应重新开放并批准原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决定中重新审查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仅认定该主张不构成针对先前逾期驳回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证明先前逾期认定有误或具有改变结果可能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EB-2 benefits and therefore we should positively exercise discretion in his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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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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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重新开放动议需要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而申请人提交的内容没有针对先前逾期驳回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由于未满足重新开放的门槛,AAO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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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s,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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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决定所依据的程序性时限,应查看先前决定日期与本次复议动议提交日期,以及8 C.F.R. §§ 103.5(a)(1)(i)、103.8(b)的33日计算;本案认定逾期52个日历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filed 52 calendar days after our la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主张时,应查看I-290B表第2页第2.a和2.c部分是否勾选,以及是否附有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本案认定未勾选且未提供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heck the boxes on page 2 of the Form I-290B at Parts 2.a and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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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重新审查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证据;原申请拒绝理由仅作为程序背景,不能从本决定推断各项实质要件的具体证据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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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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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144729 日期:2025年9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Oracle EBS顾问,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和三次复议动议,我们均予以驳回。现本事项作为第四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参见8 C.F.R. §§ 103.5(a)(1)(i)(规定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交)、103.8(b)(规定当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增加3日)。我们没有规定可以豁免逾期提交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因此,逾期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原文第 2 页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是在我们上次决定后52个日历日提交的,因此属于逾期提交。我们注意到申请人陈述称,若非其动议因费用金额错误而被退回,本应按时提交。然而,正如我们指出的,我们没有规定可以豁免逾期提交复议动议。此外,根据法规要求缴纳费用的每一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都必须附有正确的费用提交。8 C.F.R. § 103.2(a)(1), (a)(7)(D);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政策手册B.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作为指导规定,请求人在向USCIS提交福利请求时必须包含法规所规定的所需费用金额)。因此,我们驳回了该动议。

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应积极行使其有利的自由裁量权。申请人还主张其逾期动议应另行获得支持,并除其他来源外,援引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 v. Brown, 466 U.S. 147 (1984)作为支持。然而,申请人对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的援引不当。在全体一致决定中,法院拒绝通过中止90天期限来豁免Brown的逾期提交。具体而言,法院认定Brown已收到关于提交截止日期的充分通知,不存在诸如待决的为Brown指定律师的动议等当前衡平情形,法院未曾使Brown相信她已完成所有要求她做的事情,Brown也未曾因对方当事人的积极不当行为而陷入不作为。法院也不为Brown关于Baldwin County Welcome Ctr.未因其未遵守程序规则而受到损害的论点所说服。正如法院所述,“简单的事实是Brown被告知了三次她必须做什么来保全其请求,而她并没有做。未能勤勉行事的人不能援引衡平原则来豁免该缺乏勤勉。”同上。在此,申请人主张其已尽到应有勤勉,其逾期提交并非因过错或疏忽所致。然而,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申请将继续被驳回。

申请人未在表格I-290B第2页第2.a和2.c部分勾选方框以表明其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然而,其主张其同时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为逾期时存在错误。虽然我们承认这可能造成困难,但提交截止日期对于移民系统的运作至关重要,以便机构和受影响方能够使案件得出最终结论。参见Matter of Morales-Morales, 28 I&N Dec. 714, 716 (BIA 2023)。“提交截止日期……必然对恰好落在其另一侧的个人产生严苛和任意的效果,但如果提交截止日期的概念要有任何内容,该截止日期就必须被强制执行。”同上(引用United States v. Locke, 471 U.S. 84, 101 (1985))。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第 3 页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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