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B2签证单次停留与延期是否合计不超过一年?
本文依据8 CFR § 214.2(b)与国务院《外事手册》9 FAM 402.2-2(D),说明B-1/B-2入境停留期限与延期规则,指出“单次停留含延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缺乏权威依据,并解释B-2默认六个月、延期每次不超过六个月,以及延期获批后身份合法、但频繁往返可能引发CBP对移民倾向的怀疑。
有读者来信询问:持 B1/B2 签证每次在美国可以停留多长时间,是否存在停留不得超过 1 年的限制?提出这一问题的读者不止一位。
针对这一问题,移民法在 8 CFR § 214.2(b) 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1) 一般规定。持 B-1 商务签证或 B-2 旅游签证入境者,准许入境停留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可按每次不超过六个月的增量获得临时停留延期;但以宗教教派成员身份临时且仅代表某一宗教教派从事传教工作者,每次延期可不超过一年,前提是该传教工作不涉及销售物品或募集、接受捐赠。依据本章 § 212.1(e) 豁免规定入境的 B-1 和 B-2 访客,可在关岛入境并停留不超过十五天,且无资格申请延期停留。(2) 最短六个月入境期限。任何 B-2 访客,如经认定在其他方面可予入境并获发 I-94 表(见 § 1.4),将获得至少六个月的入境停留期限,无论其请求的停留时间是否更短,前提是所需护照按照该法第 212(a)(26) 条保持有效。最短六个月入境期限的例外,仅可在个案中经地区主管基于充分理由特别批准后作出。
- 除少数例外情况外,B-1/B-2 签证持有人获准入境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 1 年,且每次延期不超过 6 个月。
- 对于 B-2 因私旅游签证,无论你原本计划停留多久(例如只打算在美国游玩 1 个月),只要护照剩余有效期足够,入境时通常会被给予至少 6 个月的停留期限。不给予 6 个月属于例外情形,须有充分理由(如往来过于频繁),并需经地区主管(district director)批准。
按照作者的理解,“may be admitted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这句话的意思是:CBP官员在入境时给予的停留期限可以不超过1年;它并不表示“单次入境后,无论是CBP官员最初给的停留期,还是之后USCIS批准的延期,加起来最多都不能超过1年”。作者表示自己查过资料,但没有找到任何权威说法支持“单次入境(含首次I-94和延期)不得超过1年”,并认为这应当只是读者的误解。
国务院《外事手册》中“B 签证和墨西哥跨境卡”(TOURISTS AND BUSINESS VISITORS AND MEXICAN BORDER CROSSING CARDS – B VISAS AND BCCS)部分载有下述说明,即 9 FAM 402.2-2(D) (U) Temporary Period of Stay,可以为作者的理解提供佐证:
a. (U) 尽管“临时”一词在成文法或法规中均无具体定义,但其通常指有限的停留期限。在具体案件中,停留期限可能超过六个月或一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只要您确信所涉意图停留确实具有时间限制,而非无限期性质。b. (U) 计划访问的时间长度必须与所声明的旅行目的相一致。申请人必须以合理确定性证明,其将在临时访问结束后离开美国。c. (U) 申请人必须对整个拟议访问期间有具体且现实的计划。d. (U) 在评估此类案件时,您不应关注停留的绝对时长,而应关注该停留是否具有某种有限期限。例如,在同居伴侣将陪同“主”外国人完成两年工作派驻或四年学位项目并与其一同离开的案件中,即满足临时性要求。
- 《外事手册》指出:“临时”停留的期限可能超过 6 个月,甚至可能超过 1 年。
-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你(即负责审理的官员)不应把停留时间的绝对长度(具体有几个月)作为关注重点,而应判断该停留是否受到明确限制(即不会无限期地待下去)。《外事手册》举例说明:若某外国人因工作需要被派驻美国两年,或来美国攻读一个4年的学位,其一同居住的伴侣(配偶)打算陪伴该外国人,并在项目结束时与其一起离开,那么(即便可能停留2年甚至4年)也应视为符合“临时签证”的要求。
关于 B1/B2“单次停留最多不超过 1 年”的说法,我只找到一处官方表述,而且该表述存在明显瑕疵,我认为这只是 USCIS 不够严谨所致。是的,尽管移民局是移民事务的主管机构,我仍然认为这应该是他们表述不严谨。在以前的另一篇文章中,我还曾指出国会的报告应该搞错了,参见{https://gonglue.us/36802}。
这处官方说法出现在移民局官网上,针对的是 B-1 短期商务签证,链接在此。该说法并未涉及 B-2 因私旅游和探亲签证。
| 首次停留期限 | 停留延期 |
|---|---|
| 1 至 6 个月;最长 6 个月 | 最长 6 个月;在任何一次旅行中,B-1 身份获准停留的总时长通常为 1 年。 |
该表格说明:B-1 签证入境时给予的首次停留期限最长为 6 个月,延期最长为 6 个月。单次停留(on any one trip)“通常”(generally)不超过 1 年。也就是说,包括延期在内,单次停留最多为 1 年。当然,该表述也使用了“generally”,并不排除存在例外情形。然而,就在该表格下方,又有如下表述:
在入境口岸,移民官员必须批准你入境美国;如果你符合入境条件,最初可能会被准许停留开展商务活动所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如果你希望在 I-94 表所示期限之后继续停留而不离开美国,则必须向 USCIS 提交 I-539 表(延期/变更非移民身份申请),并提交任何所需的支持文件。更多信息请参见“延长我的停留”页面。
如果你符合允许入境的情形,首次停留期限即可给到最多1年。与上面的表格冲突。我对此的理解是:
- B-1 商务签证,入境的首次停留期限“通常”最多给6个月。但若有必要、最多可给1年。
- B-1 商务签证,单次停留,包括首次停留期限 + 延期,“通常”最多给1年。
- B-2 因私旅游和探亲,入境时首次停留期限默认给6个月。延期申请单次最多给6个月。没有明确的“总共不能呆多长时间”限制,审理官员重点关注的不是你需要停留几个月、会不会超过1年,而是申请人是否有明确的计划离开美国、还是有移民倾向、想在美国无限期呆下去。
最后要说明的是:无论对相关规定作何种解读,只要延期申请已经提交并获得USCIS批准,你在获批的那段停留期限内就处于合法身份,不必顾虑“前后累计有没有超过1年”。你的签证也不会因为这次延期而失效。不过,如果你在美国连续待了许多个月,离境后不久又返回,CBP官员有可能认为你有移民倾向,从而不再按惯例给予6个月停留期,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拒绝你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