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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S.C. 1367(a)(1)和(a)(2)条款的适用性

美杰华咨询编辑整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USCIS政策手册中发布政策指南,以明确8 U.S.C. 1367(a)(1)和(a)(2)条款的适用性。本次修订还解决了此前发布的针对受8 U.S.C. 1367保护的外国人安全地址程序中的轻微技术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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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与适用安排

本指南载于政策手册第1卷,立即生效

主要变更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USCIS政策手册中发布政策指南,以明确8 U.S.C. 1367(a)(1)和(a)(2)条款的适用性。本次修订还解决了此前发布的针对受8 U.S.C. 1367保护的外国人安全地址程序中的轻微技术性错误。
  • 总体阐明8 U.S.C. 1367下保护的适用性和期限,以及应如何考虑由受保护外国人提交或关于该外国人的证据。
  • 解释根据8 U.S.C. 1367(a)(1),国土安全部在依据《移民与国籍法》对该外国人作出不利的可入境性或可驱逐性裁定之前,考虑该外国人是否曾因INA 237(a)(2)项下的某项或多项犯罪被定罪的程序,且该裁定仅使用由据称或已确认的施虐者、贩运者、对其实施符合条件的犯罪的行为人,或8 U.S.C. 1367(a)(1)(A)至(F)所列其他来源提供的信息。
  • 确认根据8 U.S.C. 1367,如果国土安全部认定该外国人曾因INA 237(a)(2)项下的某项或多项犯罪被定罪,或者如果国土安全部并非就可入境性或可驱逐性作出不利裁定(例如,拒绝I-360表格、VAWA自我申请、I-751表格,或受虐待非移民配偶就业授权申请(I-765V表格)),则8 U.S.C. 1367(a)(1)下提供的禁止来源保护不适用。
  • 解释仅在评估8 U.S.C. 1367(a)(1)禁止来源条款适用性的语境下,国土安全部不考虑任何可用的不可入境性豁免。
  • 修订USCIS与受保护外国人取消归化相关的程序,具体阐明USCIS在启动(而非此前所述的在考虑)取消归化程序时恢复8 U.S.C. 1367保护。
  • 确认只有成年人可以放弃其在8 U.S.C. 1367(b)(4)下的保密保护。
  • 解释外国人登记要求以及地址变更要求适用于受8 U.S.C. 1367保护的外国人。
  • 扩大USCIS联络中心的访问权限,允许受保护外国人的律师和代表提交案件查询,并阐明仅向USCIS提供实际地址用于通信的外国人的安全邮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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