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政策政策快讯
《暴力侵害妇女法》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更新USCIS政策手册中的政策指南,以澄清寻求《暴力侵害妇女法》(VAWA)自我申请者分类的外国人相关政策与要求。
生效与适用安排
本指南载于政策手册第3卷,立即生效
主要变更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更新USCIS政策手册中的政策指南,以澄清寻求《暴力侵害妇女法》(VAWA)自我申请者分类的外国人相关政策与要求。
- 将长期做法编纂成文,并更详细地解释适用于USCIS裁决的VAWA条款。
- 简化和澄清对提交证据的预期,减少补件通知(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需要。
- 强化INA 204(a)(1)(J)下的法定授权和8 CFR 103.2(b)(2)(iii)的监管要求,即认定何种证据可信及赋予该证据何种权重属于USCIS的专属裁量权。PA-2025-33:《暴力侵害妇女法》
- 要求自我申请者通过提供婚姻关系的主要证据,证明其与所指称的施虐者缔结了善意婚姻1,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所有先前婚姻合法终止的证明以及关系的真实证据。
- 强调初始证据的要求,并对“任何可信证据”条款提供更清晰的解释。
- 增加关于善意婚姻和分居的澄清性语言。
- 在此次全面更新中更正术语,以更贴近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语言(例如,USCIS从关于预期配偶的讨论中删除了“一夫多妻”一词,因为法规仅规定“重婚”一词)。
- 澄清USCIS当前对INA 204(c)(针对欺诈婚姻)和INA 204(g)(针对VAWA自我申请者申请资格)所载法定禁止条款的适用。
- 详细说明、澄清并提供更多背景,说明USCIS在裁决VAWA自我申请时如何考虑“殴打和极端残忍”及“良好道德品质”要求。
- 修订政策,要求自我申请者在符合条件的关系期间与施虐者同住。
- 修订关于生物父母或法定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时继关系终止的政策,使自我申请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提交申请后与尚存的施虐父母或子女的关系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