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与工作签证观点解读

工程师NIW获批:从移民局AAO案例解析绿卡三项条件(二)

16 分钟阅读美杰华咨询编辑整理

本文以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公布的一名电子工程研究人员NIW获批案例为例,逐条说明Dhanasar三项标准:拟从事工作的全国性重要性与广泛影响、申请人所处位置能否推进工作、以及豁免劳工证是否整体有利于美国,并对比被拒案例,强调推荐信需具体说明工作内容、成果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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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初发表于新未名律所的微信公众号「美本美高留学指南」,作者近期进行了修订和更新。我们通过一系列文章分析美国移民局公布的NIW国家利益豁免绿卡案例,包括批准和拒绝的案例,用实例说明NIW的标准和条件要求,解释哪些做法有助于申请获批,哪些做法则不够。

作者2022年春在Virginia州西部山区

上一篇文章讨论的是一位从事数据科学和公共卫生的申请人NIW被拒的案例,本篇则介绍一位电气工程师NIW获批的案例,该案例由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公布。这个案例主要通过对申请人具体工作的描述,尤其是专家学者在推荐信中对工作内容和重要性的描述(也有客观证据包括引用情况支持),获得了移民局的认可。

这位申请人是电气工程领域的研究人员,其NIW申请经过上诉后获得批准。我们知道,由于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以及数据分析相关专业的工作机会较多,许多中国留学生会选择学习这些专业,或者转到这些专业,或者在攻读原专业(比如理论科学研究)学位的同时修读一个这方面的学位,然后在IT、分析、电子产品、通信等领域和部门找工作。由于并非每个雇主都会顺利支持PERM绿卡,也因为工作签证限制和将来换工作的原因,很多人在工作后会考虑通过NIW办理绿卡。

NIW绿卡的基本原理是:申请人在科学、艺术、专业领域或商业方面对美国在教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家利益有利;美国留下这个申请人并豁免「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此外,NIW属于EB-2类别,因此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硕士或更高学历,或者本科学历加五年以上相关经验,或者符合杰出能力的几点要求)。

这个原则比较笼统。因此,2016年底,美国移民局在一个重要判例Matter of Dhanasar中进一步具体提出了申请人需要满足的三项条件:

第一,申请人计划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具有全国范围的重要性,并能带来相当的好处。这一条聚焦于申请人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可以是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医疗保健或教育等领域,分析申请人工作带来的益处。关于「全国范围的重要性」,移民局考虑的是申请人将来要做的工作的潜在影响力。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他的工作是在大学电子工程系研究新一代计算机所需的工具和部件。他提供了来自电气工程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学者的推荐信,信中阐述了其工作方向的具体应用价值,包括在内存方面的改进(减小体积、增大容量),以及对新一代计算机和智能手机的意义。申请人还提供了期刊和会议文章,论述了他计划开展的研究对其领域可能产生的广泛影响(表明其拟议研究的益处对该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请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当前和今后的工作,而非过去已完成的工作。申请人的研究项目受到广泛关注(包括被期刊和会议提及等,以及获得经费支持,有同行和用户关注)可作为证据。基于上述原因,移民局同意申请人符合第一条标准。

第二,申请人(通过过去的成果和当前状况证明)目前处于能够很好地推进其工作的位置。这一条是关键,集中审查申请人的个人资质,包括学历、证书、技能、经验、过去的成果、对未来的计划或模型(这对商业人士尤为重要)、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来自其他人(使用者、投资人、顾客、其他实体)的兴趣等。对于科研类申请人,常用的证据包括论文、同行认可、媒体报道、会员资格、获奖等。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他提供了多封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信中通过具体例子说明了申请人的工作已经对电气工程领域产生了哪些影响。例如,有一封推荐信提到,申请人在设计上进行了创新,并开发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xxxx并大幅增强xxxx,整合了下一代xx电池,与当代内存系统相比,减少了xxx并增加了xxx。

请注意,这里并没有简单罗列申请人发表了几篇论文、发表在哪些期刊和会议上、获得了多少次引用等(在此前的AAO案例中,移民局指出,如果申请人没有解释引用数字如何对应科研工作的成功或相关方对工作的兴趣,那就不足以满足第二条的要求),而是用具体例子介绍了申请人做了哪些创新工作、产生了什么影响、与现有系统相比有什么优势、在科研上取得了什么成功。

移民局还引用了其他推荐信的内容,以进一步说明申请人提出的一种新方法的重要性(申请人的方法完全独立于xxx信号运行,并且对多种yyy信号提供有效、准确的估计结果)。我们看到,这位申请人的主要成果仍在理论研究方面(这在大学里、在绿卡申请人中是常见的,毕竟能够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业生产的科研工作较少,大多数人做的是理论研究,处于早期阶段),提出的新方法用于预测实验结果,类似于在医学领域提出新的诊断和检验理论,在数学和模拟领域提出一种新算法,在化学生物和材料领域提出一种新结构设想。但是,经过推荐信的适当描述和定位,将申请人的工作与实际结合起来,强调了申请人工作在设计方面的意义(类似地,其他申请人可以提到自己的工作在诊断、检验、实验方面的指导意义),然后又说明了新设计在下一代计算机CPU方面的重要意义。有了这些,申请人的工作成果就显得更加突出,其理论研究对本领域的影响和实际意义就得以树立。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推荐信还说明了这些推荐人如何「依赖」申请人的工作(推荐人表示他们在工作中依赖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这一点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移民局经常在RFE中询问其他同行是否使用了申请人的工作或对申请人的研究有何反应。相比之下,此前讨论的一个移民局公布的被拒案例中,提到其他申请人对研究基金申请有贡献,但移民局指出,申请人不是这些研究基金的主要负责人(PI),因此资格显得不够。此前讨论的案例中有推荐信提到申请人在某项研究工作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并提到申请人的分析证明某种治疗策略对降低死亡率有积极效果。但移民局指出,申请中没有表明该研究工作已被应用、实施或得到同业人士的积极评价。为补足这一点,可以通过推荐信指出同行如何依赖申请人的工作或作出高度正面评价,以及相关报道、引用、来自同行的交流邮件等。

以上重要证据都来自合适的推荐信,说明移民局对于写得好的推荐信仍然重视。推荐信需要言之有物,具体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是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果、为什么重要。我们新未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拥有中国和美国名校理工科博士学位,有博士后科研经验,发表过多篇论文,有通过EB-1A和NIW取得美国绿卡的亲身经历,以及为上千位中国学者取得EB-1和NIW绿卡批准的丰富经验,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深刻理解申请人的科研工作,为申请人准备言之有物、有说服力的文件。

最后,移民局还提到申请人有客观证据与推荐信内容相互印证(作为证明其工作重要性的佐证文件,申请人提供了引用证据),包括其作品的被引用频率高于同行(其作品被引用的频率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较高)。引用数字一般来说不能回避,但可以根据自己案例的特点扬长避短,强调和发挥亮点。正如我们在本系列上一篇文章中所述:「我的引用数字是这个,比某某水平要高出很多(根据某统计结果和文件),来自某处某处,引用的有某人某校,引用时赞赏我的工作是这样那样的,解决了这个那个问题,还说要根据我的工作继续前进,基于我的工作来进一步发展,要用在这里那里,有这个那个意义,等等。这说明,我的科研工作一出,一唱雄鸡天下白,众人豁然开朗,纷纷扬尘舞蹈,欢喜赞叹,富士山鸣于东,爱琴海沸于西,充分表现了来自同行们的兴趣,对本领域整体的影响,和应用的前景。」

因为上面提到的原因,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符合NIW第二条的标准,satisfies the Second Prong。

第三,  综合来讲,免除「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办劳工证」的要求是有利于美国的。 这一条,一般要求:

  • 1. 前面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条件都已经通过,得到移民局认可;
  • 2-1. 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资质,个人背景/领域,和将要从事的工作,在美国无法取得雇主提供的职位或者劳工证(比如说,申请人要在美国投资创业,那么显然不能通过作为其他人的雇员来达到这一目的;或者申请人的背景和资质非常独特,比如某些艺术类体育类,在美国没有对应的雇主,这些情况相对较少);或
  • 2-2. 即使假设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可以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留在美国继续作出贡献仍然是有利于美国的(这一点可以通过申请人过去的成就成果,出色的资质,现在和将来能够做到的重大贡献等等来说明,因为劳工证只要求 job candidate 满足工作的最低标准。如果通过劳工证来测试市场,招人,办绿卡,那么,有可能可以找到来刷试管做实验的美国科研人员,但是,这个只满足基本条件的人远远不能和我们英明神武鹤立鸡群硕果累累的申请人相比。如果申请人能留在美国,就可以大放光彩继续作出计划中的非常重要非常突出的贡献,对美国大大的好(目前的 NIW 新标准已经不要求证明「如果申请人不能留在美国,会造成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损害」,只要证明「能留在美国对美国好」就可以了)。
  • 3. 在这个申请人的领域,美国的国家利益足够紧迫,以至于应当跳过劳工证这一步骤。我们注意到,最近来自移民局的 RFE 里面经常提到,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 PERM 来办绿卡啊,她的雇主是符合 PERM 资质的啊,为什么,为什么你不走 PERM 途径,意欲何为?在回复这一点时需要有一些策略,case by case。

第三项条件要求移民局综合权衡前述(1)(2-1)(2-2)(3)各项因素,进而判断:总体而言,免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e,PERM)以及雇主提供的工作邀请(job offer)的要求,是否对美国有利。

在移民局公布的这起案例中,初审阶段移民局认可申请人满足第一项和第二项标准,但以记录未能有说服力地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具有重大影响(the record did not persuasively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had a substantial impact in the field)为由,拒绝了第三项条件。初审还提到,来自领域内专家的意见不足以证明应给予国家利益豁免,然而并未就此说明具体关切(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in the field” wer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warran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but did not discuss any specific concerns relating to his reference letters)。

移民局上诉办公室纠正了这一错误。该办公室首先指出,第三项条件并不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对其领域具有影响(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a petitioner demonstrate “a substantial impact in the field” in order to satisfy this prong);随后又指出,此前的考量并不全面,存在以下问题:The Director’s prong three analysis was also problematic because it di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nd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benefit to the United States resulting from his research contributions, the impracticality of labor certification due to his unique skills, job creation associated with his proposed endeavor, and whether the national interest in his research is sufficiently urgent to warrant foregoing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process.

最后,移民局再次确认:该申请人在电气工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possesses considerable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in EE),其工作能够带来广泛益处,与xxx和yyy计算领域的研究进展相关(widespread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research progress in xxx and yyy computing),并且已经记录了过去的成就——在推进xxx电子学、yyy以及数字系统zzz方法的研究方面,以及在发表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方面(documented his past successes in advancing research relating to xxx electronics, yyy, and zzz methods for digital systems, and in publishing influential research findings)。据此,移民局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条件:即使存在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作人员,也可以免除打广告招聘的PERM要求(Based on Petitioner’s track record of successful research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at work to advance U.S. technological interests, we find that he offers contributions of such value that, on balance, they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ven assuming that other qualified U.S. workers are available.)。

从移民局近期公布的这起案例可以看出,申请材料不能只强调申请人有几篇论文、若干引用以及专家学者的推荐信;还应当参照移民局所看重的标准和证据,具体且有内容地说明申请人究竟做了哪些研究工作、取得了何种成果、这些成果具有什么重要性。不能抱着“我有几篇论文、几十次引用、一个学历,移民官你看着办吧”这样的态度。申请人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对照移民局对NIW的详细要求和标准,突出重点,注重逻辑链条与论证,强调自己如何逐条符合每一项具体要求。

我们新未名律所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通过更多移民局案例,讲解如何满足NIW绿卡条件。读者如有绿卡申请方面的疑问,欢迎来信联系我们。

本文由新未名律师事务所提供,供教育和交流目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建议。欢迎来电来信询问。

– 蔡律师:[nwmc] – 杨律师:[nwmy] – 张律师:[nwmz] – 网址: www.nwmlaw.com

我们新未名律师事务所已经协助数千位中国申请人准备并递交了I-140、I-485以及各类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申请,并帮助他们获得了绿卡和签证批准。这些申请既包括职业移民,也包括亲属移民;既涵盖EB-1A、EB-1B、EB-1C、NIW、PERM、EB-2、EB-3,以及从EB-2降级到EB-3、EB-5投资移民等类别,也包括H-1B、B-2、O-1、L-1等签证申请。此外,还有申请人在I-485申请被拒或遇到RFE后找到我们,在回复RFE/NOID后,或提交Motion to Reopen后,或重新提交申请后获得批准。除了提供一条龙全套服务(例如从最初准备I-485的全部表格和材料,到申请人全家拿到绿卡,负责到底),我们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咨询(consultation),协助回复RFE、NOID,提交Motion,帮助联系移民局询问Case情况并要求加速审批,陪同参加(或帮助准备)移民面试,提供翻译,以及Review申请表格和材料、解答问题等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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